Ⅰ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什么
股票期权:
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交易事实上是这种权利的交易。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灵活选择。
期权分场外期权和场内期权。场外期权交易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达成。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要求期权卖方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期权约定的义务。
在期权合约约定的行权期限内,当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标的股票现价有价差时,即构成了行权条件。实值期权进行行权能获得价差,虚值期权行权就是以更高的价格买进或者更低的价格卖出标的股票,这种吃亏送钱的行为,明显没有股票期权买方愿做。
Ⅱ 股票行权和可转债转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拿到就可以立即卖出吗
股票行权和可转债转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拿到就可以立即卖出吗?????????
有一个股权登记日
那点你有股票,那你就有相应的可转债的配额,第二天直接用老股东优先配好直接买,
或者是你在第二天,申购日的时候有一个申购号码,类似打新股
之后就有了,但是因为不是买上就上市,所以你还要等一段时间。等可以交易的时候就可以卖出。
有问题可以与我连续~
Ⅲ 期权的行权流程是怎样的
一、作为认购期权权利方的行权流程
1、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自己判断决定是否行权,并在行权日下午3点30分之前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2、期权权利方需要准备足额的行权资金。权利方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必须准备好期权合约数×行权价格×该期权合约乘数的资金。例如上汽集团购4月1300,行权价位13元/股,每张期权合约乘数为5000,投资者每提交一张期权合约行权指令,需要准备1×5000×13=65000元。如果投资者未能在提交行权申报指令的同时准备足额的资金,行权申报将作废。
3、行权日第二天,中国结算公司将股票过户给权利方。投资者最快只能在行权日第三天卖出股票,行权完成。
二、作为认沽期权权利方的行权流程
1、认沽期权权利方根据自己判断决定是否行权,并在行权日下午3点30分之前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2、投资者需要准备足额的标的证券。认沽期权行权是投资者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的行为。投资者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必须同时准备行权合约数×该期权合约乘数的证券。例如上汽集团沽4月1500,每张期权合约乘数为5000,投资者每提交一张期权合约行权指令,需要准备5000股上汽集团的股票,投资者可以得到5000×15×1=75000元。
3、行权日第二天,中国结算公司将资金划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快只能在行权日第三天取出资金,同时行权完成。
三、作为认购期权义务方的行权流程
1、认购期权义务方在行权日当天晚上知道被指派的结果。
2、投资者需要在第二天收盘前(T+1日下午3点前)准备足额的标的证券。还是举例上汽集团购4月1300,行权价位13元/股,每张期权合约乘数为5000,每张认购期权义务方将得到1×13×5000=65000元,同时账户中5000股上汽集团的股票将过户给权利方。投资者可以在行权日当天买入股票用于行权。如果投资者未能准备足额的标的证券,将构成违约。
3、T+1日收盘后,当认购期权义务方被中国结算公司指派行权,中国结算公司将被指派数量的标的证券过户给权利方。行权完成。
四、作为认沽期权义务方的行权流程
1、认沽期权义务方在行权日盘后知道被行权指派的结果
2、您需要在第二天收盘前(下午3点前)准备足额的标的资金。例如上汽集团沽4月1500,行权价位15元/股,每张期权合约乘数为5000,每张认沽期权义务方将准备1×15×5000=75000元用于行权,同时行权结束后义务方将得到5000股上汽集团的股票。如果投资者未能准备足额的资金,将构成违约。
3、T+1日盘后,当认沽期权义务方被中国结算公司指派行权。中国结算公司将资金划付给权利方,义务方获得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行权完成。
(3)股票期权行权多久可以交易扩展阅读
1、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即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2、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差额的现金。
3、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的比较
4、权证如果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其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则仅按照结算差价进行现金兑付,标的证券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5、行权价格:也称行使价,指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6、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7、行权日期:指权证可以进行行权的日期,包括行权起始日和行权截止日。
8、存续期限:指权证所存在的期限,权证到期即终止交易。投资者须及时关注和了解权证的存续期限,以避免到期没有卖出权证或没有行权从而遭受损失。交易所规定权证的存续期限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Ⅳ 股票期权行权的结算方式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即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差额的现金。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的比较
权证如果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其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则仅按照结算差价进行现金兑付,标的证券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行权价格:也称行使价,指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行权日期:指权证可以进行行权的日期,包括行权起始日和行权截止日。
存续期限:指权证所存在的期限,权证到期即终止交易。投资者须及时关注和了解权证的存续期限,以避免到期没有卖出权证或没有行权从而遭受损失。交易所规定权证的存续期限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Ⅳ 股票期权行权的注意事项
第一,行权有时间限制,是在指定期间(行权期)行使权利,既不能在行权期之前,也不能在行权期之后。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权操作逾期不候,到期后尚未行权的权证将予注销,届时该权证将没有任何价值。一般而言,投资者可在权证的上市公告书中找到该权证的行权期。例如,武钢CWB1的上市公告书中规定,该权证的行权期为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16日中的交易日。
第二,在行权期,持有人有权行使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权利,但行权与否,要看行权的收益。如何计算权证行权的收益呢?以武钢CWB1为例,其行使价为10.2元。假如投资者持有武钢CWB1至行权期,在不计行权费用的情况下,若武钢股份的价格在行权期高于行使价,投资者选择行权是有利可图的,而且股价升得愈高,回报愈大。假如股价低至10.2元或以下(即处于价外),则无论行权与否都会带来损失,相比而言行权的损失会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武钢CWB1就不值得行权,投资者的损失为购买权证的成本。
最后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权证市场的权证均实行证券结算,不能自动行权,权证持有人必须在行权日主动提出行权申报,而且认购权证行权所得的股票要在行权后的下一交易日才可操作,因此,实际的行权收益还受行权后正股价格波动的影响。
Ⅵ 股权激励行权的股票能马上套现吗
您好
股权激励行权的股票能马上套现是不可能的事情,情况如下: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
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
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Ⅶ 上市公司员工什么时候可以卖出期权
每个公司的政策有所不同。一般的除权时间大约是3年。换句话说,你在企业服务时间达到规定的时间以上,以后每年你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行使你的期权或期股
Ⅷ 股票期权行权多少时税最低
股票期权属于股权激励的一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