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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3-11 08:11:47

Ⅰ 简述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

你好,股票暂停交易,又称暂停上市,是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股票作出的暂时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范市场风险的具体措施之一。《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两个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Ⅱ 求企业管理人员“五五”普法考试试卷用答案

1. 下列属于《物权法》中所称“物”的是( C )。 A外观设计 B月球 C 商品房 D 大气层
2. 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C )。 A 土地 B 房屋 C 矿藏 D 船舶
3. 下列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的是( D )。 A 租赁权 B 人役权 C 永佃权 D 地役权
4.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生效时间始于( A )时。
A 合同成立 B 不动产交付 C 物权登记 D 占有不动产
5.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A )。 A 更正登记 B 异议登记 C 预告登记 D 初始登记
6.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C )。 A 发生物权效力 B 登记机构认可就有效力 C 不发生物权效力 D 处分行为有效
7.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一个半月 B一个月 C三个月 D二个月
8.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A )。 A 确认权利 B 恢复原状 C 排除妨害 D 消除危险
9. 对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的比例都在( B )以上的业主同意。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10.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 D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A 国务院统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 C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 D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
11.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C )。
A 消灭 B 不发生转移 C 一并转让 D 可以分开转让
12.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B )。 A 为无主财产 B 归国家所有 C 归拾得人所有 D 仍归失主所有
13. 依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D )。 A 质权 B 典权 C 浮动抵押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C )时设立。 A 村委会通过 B 政府部门批准 C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D 登记
15.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C )。 A 自动终止 B 重新办理 C 自动续期 D 需要申请续期
16. 依《物权法》规定,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取得天然孳息的是( A )。
A 用益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B 用益物权人 C 所有权人 D 所有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依《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A )时设立。 A 登记 B 合同生效 C 合同订立 D 批准
18. 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在这一抵押法律关系中(C)是抵押人。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19. 质权自( A )时设立。 A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B 质押合同订立 C 债务履行期届满 D 出质人转移质押财产所有权
20.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 B )。 A 债务 B 收取孳息的费用 C 利息 D 损害赔偿金
21. 依法成立的公司,以( A )为公司成立日期。 A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B 发起人协议成立的日期 C 公司资本募足之日 D 报批日期
22.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 D )。 A 具有法人资格 B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与子公司无异 D 不具有法人资格
23.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A )决议。A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职工代表大会
24.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决议( D )。 A 效力待定 B 可撤销 C 有效 D 无效
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B ) A 六万元 B 三万元 C 十万元 D 十五万元
26.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B )。 A 股东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职工代表大会
27.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B )召集和主持。 A 最大债权人 B 出资最多的股东 C 董事会 D 总经理
28. 下列各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C )。
A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9. 下列事项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B )。
A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B 修改公司章程 C 发行公司债券 D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0. 依《公司法》规定,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 )。 A只准由法人设立 B只准自然人设立 C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设立 D也可由合伙设立
31.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 D )选举产生。 A 股东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32.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B )。
A 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 B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C 实收股本总额 D 认购股本总额
33. 依《公司法》规定,通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的是本级( A )。
A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 人大常务委员会 C 人民法院 D 人民银行
34. 依《公司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的是( C )。
A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B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C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D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35. 依《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的是( B )。
A 独立董事 B 董事会秘书 C 董事长 D 经理
36. 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 A )。 A 可以按票面金额 B 不得超过票面金额 C 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D 不能按票面金额
37. 下列各项中,公司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是( D )。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C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8. 依《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的诉讼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且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 B )。
A 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B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 以股东会的名义起诉 D 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起诉
39.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A )。 A法定公积金 B任意公积金 C法定公益金 D资本公积金
40. 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清算组由(A)组成。
A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B全体董事会成员C全体股东 D债权人
41. 依《证券法》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 )。
A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沪深证券交易所 C 证券业协会 D 证券服务机构
42. 证券业协会性质上是一种( C )。 A 证券监督机构 B 证券交易所 C 自律性组织 D 证券投资人
43. 依《证券法》规定,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D)。A不公开发行 B私募发行 C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发行 D公开发行
44. 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正确的是( D )。 A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 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5. 依《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是( C )。
A 证券保荐 B 证券交易 C 证券包销 D 证券代销
46. 依《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 B )。
A 采取代销方式 B 由承销团承销 C 采取包销方式 D 由一个证券公司承销
47.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C )。 A 四十日 B 五十日 C 九十日 D 八十日
48. 依《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 D )确定。
A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证券交易所 C 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协商 D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49.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D )。
A 拍卖方式 B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C 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D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D)所有。
A 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 国家 C 全体股东 D 该上市公司
51. 上市公司( B )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A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B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可能误导投资者 C 有轻微违法行为 D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52. 依照《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相关当事人可以( C )。
A 向证券业协会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B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C 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D 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3. 依《证券法》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 D )。 A 不得卖出收购人的股票
B 可采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C 可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D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4.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 A )的要约。 A 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B 全部股份 C 超过一半股份 D 超过三分之二股份
55.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 C )决定。 A 证券业协会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 国务院 D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56.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 C )。
A 经国务院同意,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 B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C 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 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57. 证券公司的以下行为中,无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是( D )。 A 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B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 C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D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条款
58.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B )以上经验。 A 五年 B 两年 C 三年 D 四年
59. 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的是( B )。 A 上市公司 B 证券公司 C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D证券服务机构
60.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 A )批准。
A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证券业协会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 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61. 破产案件由( D )人民法院管辖。 A 债权人住所地 B 债权人委员会住所地 C 破产管理人住所地 D 债务人住所地
62. 依《破产法》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段是人民法院(A)。A受理破产申请前 B受理破产申请后 C破产宣告后 D破产宣告前
6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D )。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6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是( D )。
A 债务人 B 债权人委员会 C 债权人 D 管理人
65. 破产管理人一般由( C )指定。 A 债权人委员会 B 债权人会议 C 人民法院 D 债务人
66. 依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 D )。 A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B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及破产申
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C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67.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 C )。
A 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B 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 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D 先清偿职工劳动债权
68. 依《破产法》规定,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是( B )。 A 债权人委员会 B 人民法院 C 债权人会议主席 D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9. 依《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C )。
A 经债务人允许后可以行使 B 继续行使,不受影响 C 暂停行使,可能恢复 D 继续行使,可能中止
70. 依《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限是( B )。 A 六年 B 三年 C 四年 D 五年
71. 用人单位自( B )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 书面劳动合同订立 B 用工 C 书面劳动合同登记 D 书面劳动合同生效
7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 C )。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 无效劳动合同
7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A )。
A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已订立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未订立劳动合同 D 未建立劳动关系
74. 依《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 )。 A 六个月 B 五个月 C 四个月 D 三个月
75. 依《劳动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C )。 A 半年 B 一年 C 两年 D 三个月
76.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且该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B )。 A 自始无效 B 仍然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应当撤销
77.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A )。A 继续有效 B 失去效力 C 效力视情况而定 D 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78.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 A )。
A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9.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是( A )。
A 非全日制用工 B 全日制用工 C 可约定试用期的用工 D 必须订立书面协议的用工
80.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B )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 试用期月工资 B 试用期满月工资 C 当地最低月工资 D 相同岗位最低档月工资
81. 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垄断行为的是( B )。
A 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B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 经营者集中 D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宏观调控
82. 依《反垄断法》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是( B )。
A 各级人民法院 B 反垄断委员会 C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D 各级人民政府
83. 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 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 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 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 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84. 依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 A )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85. 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 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 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 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 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86. 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的是( C )。 A 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
B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 C 经营者合并 D 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
87. 在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决定的情形是( C )。
A 经营者证明该集中对竞争能产生有利影响 B 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小于不利影响
C 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D 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88.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 宏观调控行为 C 经营者集中行为 D 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89. 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是( B )。 A 人民检察院 B 反垄断执法机构 C 反垄断委员会 D 各级人民政府
90.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 D )。 A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B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C 应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 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91.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C )。 A 适用该法 B 是该法纳税主体 C 不适用该法 D 比照该法纳税
92.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属于居民企业的是( B )。
A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B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C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企业
93.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C )。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二十 C 百分之二十五 D 百分之三十
94. 企业收入总额中一般为不征税收入的是( A )。 A 财政拨款 B 销售货物收入 C 提供劳务收入 D 转让财产收入
95. 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是( B )。 A 企业使用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B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 C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 D 企业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96.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 C )。
A 应纳税所得额 B 抵免税额 C 应纳税额 D 减免税额
97.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其中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是( A )。
A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B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C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D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来源于中国境外应税所得
98.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的是( B )。
A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B 国债利息收入 C 技术转让所得 D 从事国家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99.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 A )为纳税地点,但该地点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A 登记注册地 B 管理机构所在地 C 住所地 D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00.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 D )计算并缴纳税款。
A 折合成特别提款权 B 折合成美元 C 以该外币 D 折合成人民币

Ⅲ 有哪些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
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证券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二、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三)公司决议解散的;
(四)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以上便是股票上市的暂停的情形有哪些,股票上市的终止情形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Ⅳ 什么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可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Ⅳ 股票暂停上市这是什么意思

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证券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基本情况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Ⅵ 证券交易所什么情况可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其他情形

Ⅶ 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Ⅷ 简述上市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