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什么条件会被要求强制退市
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6)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7)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8)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
(10)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11)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13)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4)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
(15)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16)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1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7/P020180727777898792722.pdf
㈡ 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2)证券交易所对于股票退市规定扩展阅读:
法规:
《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㈢ 证券交易所什么情况可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其他情形
㈣ 股票退市需要什么条件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㈤ 股票什么情况下会被退市呢,谢谢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条件】

【举例】
1.因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会进入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将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为一个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长生生物(002680.SZ)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拟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第二节 交易安排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六条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条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第九条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条规定被摘牌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其股票转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三条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议案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后果、相关风险及后续安排。
选择第一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第一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㈦ 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和终止股票上市吗
有权,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场所,有权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上市公司决定终止股票交易(即退市)。就好像,你自己开了家公园,并规定不穿衣服的不能进来。这个时候你发现公园有人没有穿衣服,你就有权叫他出去。当然,他有权去别的公园逛。
这样回答,不知道能否帮助到你。如果你要具体的条款,你可以参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
㈧ A股股票退市的条件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条件】

【举例】
1.因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会进入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将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为一个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长生生物(002680.SZ)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拟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㈨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前款所述的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本所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二)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外公告的。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