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现在大股东增持都采用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
因为可以放杠杆。
券商帮忙管理也可以收管理费。总要给天天跟自己鞍前马后的那些人一点利益的就这么简单;
据国信证券介绍,“稳定发展”系列资管计划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定向增持方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国信定向资管计划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期限最短6个月。
二是质押增持方案,即大股东、董监高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在国信证券,国信证券通过资管产品资金、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为增持提供融资。大股东、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将自有资金及质押融资获得的资金通过国信定向资管计划进行股票增持。其股票质押融资金额不设下限,最快一周可以放款。
三是配资增持方案,即寻找具有利率优势的金融机构资金,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等提供结构化配资,通过国信证券分级集合资管计划进行增持,杠杆比例在1:1~1:2,结构化融资利率为市场最低利率,设立起点为3000万元以上。
Ⅱ 股票质押式回购采用的是什么清算方式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交易主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Ⅲ 券商集合计划资金如何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Ⅳ 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什么意思
回购的含义是什么?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有什么不同呢?回购对股价是否有益处?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非常要紧很想知道,学姐这就来给大家做个全面介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即证券回购交易,表达的意思也就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包括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现金等方式,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从股票市场上全部购回的举动。股票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将其注销。可是在绝大部分时候,公司会将回购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暂且不会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再或者就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就出售掉它。
2、债券回购:意思是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一时间,使用着契约的方式,约定了在以后的某一天用着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是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只要是抵押出债券的话,有借入资金的这些交易都叫做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通过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被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么回购股票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分析还是要依据实际情况来:
1、回购后注销:若是在股价低估的这类状况下,回购股票,接着就注销,这种做法使得公司总股数减少,提高了每股收益,这种回购是利好。假如股价没有被低估时就回购股票,特意引导一些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民众来哄抬股价,就有损股东权益,这其实是看不见的利空罢了。
2、回购不注销:倘若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之下,且作为库存股不注销股份,然后一旦当股价在高位时,派发股份用于其他。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所以不注销便代表着利空。事实上,若是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和大资金买入股票的意思是一样的,这对股价是利好的。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只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方法,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就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目的主要是在以下两点,一面是调节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另一面是调节利率。正回购: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还会做出保障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属于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能够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其实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然后还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这一交易行为,逆回购其实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要是到期了就说明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一个操作。那么央行回购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我们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1、逆回购:中国人民银行使用资金购买有价证券(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所以就是往市场投放资金,一旦资金进入了实体企业后,这样的话是可以去刺激企业运转的,对股市来说就是利好。其次是市场上的资金增加后,这样的话多余的资金也就进入了股市,这样的话就刺激股市上涨。
2、正回购:央行在做出卖出逆回购的行为时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上的钱变少的同时流入股市的钱也会变少,进而产生了悲观的投资情绪,使得股价下跌。所以及时的知道回购消息非常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Ⅳ 资管产品账户的证券能不能质押
你好,以定向资产账户中的证券出质的,需要管理人(券商)、托管人(银行)出具同意该账户资产出质的意思表示文件,以及质权人出具的知晓并愿意接受该定向资产账户资产出质的声明。相关意思表示和声明可以在质押合同中予以列明。
Ⅵ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场内质押
定义: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
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
定义: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
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
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Ⅶ 股票质押式回购有哪些风险
你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四,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等。
第五,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上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此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还面临着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同时,投资者要需要特别注意特殊类型标的证券、交易期限等问题。
Ⅷ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可以做质押吗
场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具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但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客户
为了补充短期流动性,又不想被动减持股份的客户
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暂时无法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客户
3、业务优势
场外股票质押业务以下优势:
(1)融资成本低;
(2)折算率高;
(3)资金效率高;
(注:本项业务根据最新情况,规则可能发生改变,请及时关注国泰君安证券网站或至国泰君安证券各营业网点咨询)
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您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1)初始交易申报;(2)购回交易申报。
Ⅹ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股票有哪些条件限制
你好,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如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根据我所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可以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