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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06 05:05:58

㈠ 律师事务所属于证券服务机构吗,刚看书上说是的,为什么

根据证监会要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收购等与证券有关的活动时,都必须要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在股票、债权等方面,需要律师事务所承担一部分工作,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服务只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之一。不能由此认定律师事务所属于证券服务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且出具报告,所以律师事务所也是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不需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受资格限制。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1993]008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做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该通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和证监会监管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代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受限制,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总结

1、从199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经过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取得保荐人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㈢ 平台炒股亏了找个律师事务所,还能报警吗

不少的平台其实都是诈骗犯罪分子所建的,就是为了诈骗受害人的钱财。如果是这种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㈣ 律师事务所作为机构可以买卖股票吗

1、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除了法律服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2、法律依据:《律师法》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㈤ 律师事务所办理证券业务需要资格吗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㈥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为企业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6)股票交易律师事务所扩展阅读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㈦ 做股权投资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股权纠纷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家住上海的丁某与常州的吉某在2002年5月13日收购了频危破产的常熟市某乡镇企业,用于生产高尔夫球杆,丁某出资32万、占40%股份,吉某出资48万,占60%股份。由于丁某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该公司在短短十几年内规模逐渐壮大,摇身一变成了资产雄厚的该行业的领头羊,企业一直未分过红;2006年3月23日吉某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增资,变更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其中丁某出资270万,占25%的股份,吉某出资810万,占75%股份。2006年5月9日,该公司更名为常熟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下称钢铁公司)。
2007年11月,丁某在工商部门无意查询企业资料时突然发现自己已不再是该钢管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让其大为吃惊。该协议表明自己早在2006年8月28日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钢管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江苏某公司(下称A公司),并与9月28日在工商部门作了股东变更登记。而《股权转让协议》和2006年8月28日股东会决议中的“丁某”之名均非自己的亲笔签署。丁某平日的工作事务繁忙,可他忘不了2006年的8月28日,因为刚巧那天是自己亲自开车送几位工作人员去山东进行专业培训,又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在山东住宿一晚。人在山东怎么可能参加了股东会议?又怎么可能无偿的转让了自己所有的股份?!想到自己任劳任怨辛苦经营多年却被人在暗中欺骗,丁某气愤之余更多的是伤心。
情急之下丁某找到了吉某,吉某却置自不理,出于无耐,丁某聘请了中银所的吴滨律师、徐强律师,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两位律师决定接受丁某的委托,为他讨回公道。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两位律师经过多方面调查取证、研究诉讼角度、分析对方可能提出的应诉反驳证据、搜集准备证据材料,最后一致决定通过一个确权之诉恢复丁某的股东身份。
2007年年末,两位律师一纸诉状,将钢管公司和A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诉讼请求为:1、2006年8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2006年8月28日以后钢管公司形成的一切股东会决议无效;3、确认丁某为钢管公司的股东,享有25%的股权。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由于案件标的较大,案情比较复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正当两位律师等待法院安排开庭时,丁某突然来到所里称对方要与他谈判。两律师听后觉得如果可以通过和解达到目的,即解约诉讼成本又比较便捷,于是告之对方,谈判可以,但由吴滨、徐强两位律师出面进行。
谈判的过程是复杂的,对方的代理人自称是法院的付院长咄咄逼人,两位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毫不让步,步步紧逼。经过数小时的艰苦谈判,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约定两被告支付丁某25%的钢铁公司的股权转让费及红利等费用308万,作为交换,丁某立即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协议拟定后,由于三方的不信任,两律师建议一同前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适当地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听后均表示赞成。2008年1月9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签订了协议并当即履行了义务。
事情终于如丁某所愿在年前圆满解决了,丁某对两位律师不胜感激,称自己终于可以安心的和家人过个好年了。

[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公司极为普遍,律师希望各公司股东在经营期间同样要注意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防患于未然,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建议在成立公司前就聘请律师把关,强化风险的抵御能力。

㈧ 公司上市时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分别负责什么工作

首先,公司上市时是以券商为主导,券商作为保荐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的事务摸底和撰写推荐说明书;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公司的财务问题,消除财务障碍,出具审计报告;
再次,律师事务所负责梳理企业自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最后,综合以上材料后报送,收到反馈意见后经补充整理后继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