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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刘岩产生过收购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4-09 00:23:44

『壹』 当年以17万“骗画”,转手卖了8700万的鉴宝专家刘岩,后来怎样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视之有度,用之有节。”但社会上总有一部分人,通过不诚信的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就如前几年娱乐圈的一位当红女明星,通过长期不诚信的偷漏税行为,而获取大量利益,最终被查出时,不仅交了巨额的罚款,还因此身败名裂,使自己的事业受挫。

与这位女明星同样有不诚信行为的,也有鉴宝界的一位鉴宝大师——刘岩。他们都没有坚持以诚为本的做人道理,以不诚信的手段来获取短期的利益,而导致自己事业败落,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

那么那个以17万“骗画”,转手就卖出8700万的鉴宝大师刘岩,后来怎样?

小结:

之后这位以17万“骗画”,转手就卖出8700万的鉴宝大师刘岩,因不堪大陆的舆论压力,便去了香港发展事业。但互联网的传播性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这件事情在香港也闹得沸沸扬扬。

曾经有记者去采访他,他并没有接受采访,但记者观察发现他的屋里非常冷清,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家中,几乎没有商业活动找他。

刘岩自己的一次贪心毁了他一生的事业,并且是在诚信,这一中国人民所共同认为非常重要的品德上。我国对不诚信之人是最不能容忍的,因此,刘岩必然不会再翻身。

从刘岩的事迹我们可以得出,对于金钱我们要取之有道。同时,诚信是我国中华传统美德,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不诚信的人必然没有好下场。要从刘岩一事上吸取经验,我们也应该反省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不道德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贰』 银行能为准备上市的公司(ipo)做什么在整个上市的过程中和上市后。 公司上市后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有什么规

主要是作为直接投资者,起作用的主要是银行的投行部!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主要负责的工作

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叁』 用17万收购古画,转手卖出8700万天价的鉴宝专家刘岩,现状如何

白居易《简简吟》中的这句诗很多时候被我们用来形容无常的世事,的确如鲁迅所言,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因为美好的东西又往往太易碎了,所以往往很多绝世珍宝都十分昂贵,因为它们历经了岁月洗礼,是十分脆弱的;同时因为珍宝的可贵,更加需要人们的小心呵护,越显得珍贵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收藏行业也逐渐被人们所追捧,但面对众多花花绿绿的文物,许多人都拿不住主意,于是乎,各种鉴宝节目也就应运而生了。对于这种节目的流行,有着其特定的原因——因为人们的猎奇心理,我们往往因为生活的十分普通,我们就更乐于去看别人身边普通的物件却有可能是无价之宝的剧情,从而自己也会对生活有着一定的信心,也同样的去期待生活中有着这样的惊喜。或者看见别人以为自己拥有绝世珍宝,但是经过鉴定以后发现一文不值的那种落差感。

但是刘岩对于朱云的起诉并不是十分在意,因为当时刘岩与朱云是签订了协议的,所以这是一出你情我愿的交易。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朱云最后败诉了,但是这出事件已经传开了,很多人都对此感到无比震惊,因为从来没有想到自己看的鉴宝节目中竟然鱼目混珠,混进来了一个学术骗子。所以观众们对于鉴宝节目的追捧度急剧下降,鉴宝节目早已没了那种热度,因为看不到收益,也不再有人愿意去做这类的节目了。

事实上,策划了这一场骗局的刘岩并没有就此金盆洗手退出江湖,而是继续以刘岩的身份活跃着,刘岩现如今仍然在一些地区小范围的鉴宝活动有着自己的身影,虽然刘岩的口碑已经不在了,但是还是有人出于种种目的会邀请的参加。

结语

通过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别人的突如其来的善意,一定要保持警惕心,切不可因为对于对方身上的光环就选择轻信,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遭遇骗局。同时对于自己的东西一定要好好保护,有个成语叫做“敝帚自珍”,只要是自己的东西,再普通再便宜我们都应该把它当作是无价珍宝来看待。

『肆』 原始股票是如何交易的

许多公司在上市前给公司员工一些原始股票,但原始股票和我们通常在证券交易所买的股票有什么区别?该公司的原始股票如何交易?我们来看看吧。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多个角度进一步限制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交易所发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原始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他们所持有的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开公司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能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施加其他限制。

中国证监会有很多相关规定。最基本的一点是,大股东(控股股东)只能在上市三年后出售现金。其他原始股东只能在上市一年后兑现。

有许多定价方法,其中大多数是基于每股净资产值。然而,由于上市预期,原始特别是上市的猜测,定价可能会溢出资产价格。根据收入,原始这很难说。计算因为收入是一种预期,很难说预期会在预期收益上评估资产价格。它被放大了很多。

还有许多其他补充和补充规定,如投资时间过短,从大股东购买股份等有特殊限制,但一般最长销售期不会超过三年。

在初始股票上市后,它们通常被称为限制性股票,它们只能在一年后流通。原始两种买卖方式:一种方式是收购。可以发起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启动设置意味着由公司赞助商设立公司以订阅应发行的所有股票。筹款的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是公开筹集以建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可转让,所以在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票通常是指公司成立时向公众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转移购买。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为注册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的转让应在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并由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向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登记股票或不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向联交所申请上市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始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股事项。发行人的股份。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公布前的12个月内购买股份,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承诺:自发行人起,完成增资扩股登记,自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新增公司持有的股份不予转让。

『伍』 如果自己买的股票退市了,公司几年后被其他上市公司收购了自己的股票还有吗

你可以查看自己的股票账户
如果公司没有清算,应该还有股票在

『陆』 股票交易中的恶意收购是违法的吗

上市公司是有可能会被其他公司收购,但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应该要按照合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要是存在恶意收购公司的情况,收购者也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柒』 股票内幕交易怎么样被查到

内幕交易是怎样被揪出来的?一个人大教授的稽查样本

谁也不曾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会陷入内幕交易的调查漩涡中。
一面是教书育人的良师形象,一面是知法犯法内幕交易一只股票、短线交易三只股票的涉案当事人,宋常的AB面在证监会稽查人员的层层调查下逐渐清晰:他是14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也是资本市场稽查亮剑被揪出的扰乱市场秩序的鼠狼之辈。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一线稽查办案人员,还原宋常内幕交易案的调查始末,试图管中窥豹,揭开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的惯用伎俩,以此警示试图挑战监管底线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时针拨回至2015年5月,正在中国人民大学给学生们上课的宋常不会想到,他会迎来两位特殊的客人。在资本市场浸淫多年的他,面对着在他看来还很年轻的两位调查人员,他是不屑一顾的。
1982年出生的余晶(化名)和1987年出生的项飞(化名)都有点娃娃脸,跟1965年出生的宋常就案件调查取证周旋时,宋常否定的话语中带着一丝侥幸:“你说的这些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个股交易,你们有证据吗?”聪明的宋常不知道,项飞和余晶已经有一些线索在手了。
2015年4月,证监会深圳专员办接到上交所线索,称2015年1月26日,国发股份(5.86 -1.51%,买入)发布股票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就在停牌前,“张某瑶”“邢某”账户大量买入该股,交易行为异常,被大数据系统捕捉到,疑似内幕交易。随后,深圳专员办组成调查组,项飞和余晶就是主办人员。
经项飞他们调查,国发股份拟收购海格通信(10.30 -3.65%,买入)子公司摩诘创新的事项为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于2015年3月7日。其间,陈某与国发股份负责人潘某斌见面,受潘某斌之托帮助国发股份寻找重组项目公司,陈某推荐了海格通信的子公司摩诘创新,是重组项目的介绍人,全程参与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陈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11月30日。
而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的关系密切,陈某为国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宋常与陈某有2次电话联系。
“陈某是谁?我对这个人没有印象。”宋某继续否认。当询问到下午近6点时,宋常就反复催促项飞和余晶,称他晚上还要给100多位学生上课,不能耽误。
“当时我们也很为难,一方面询问还没进行完,另一方面又不能耽误100多位学生。”项飞回忆,“我们提出等他上完课再进行询问,我和余晶坐在宋常办公室边聊天边等他的时候,他时不时过来看看我们,而且表现得十分警觉,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难道办公室里有什么秘密?”
随后,当着宋常的面,项飞他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宋常的办公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果然不出所料,他们在办公桌里面发现了宋常隐藏的重要证据,这个证据确定了他和陈某的关系,对定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语言可以否认一切,但证据可以还原过去。”项飞说,在跟踪宋常这条线索的同时,他们还跟踪着陈某这条线。
陈某在资本市场做并购掮客很多年了,经常被证监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排查,对稽查人员的调查方法、调查重点、关键点都很清楚,对任何调查人员来说都算是“硬钉子”。一开始陈某就把关于宋常的一切资料都删除得干干净净,试图把宋常掩藏起来。而且陈某除了本名以外,还请大师另外取了个别名叫陈某某,对外都自称陈某某。国发股份董事长说是请陈某某帮忙介绍并购对象,调查组就把陈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重点排查,但宋常的社交圈里却找不到一个叫陈某某的。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刚开始时调查人员并未能将陈某某和宋常关联起来,直到从其他涉案当事人处收集到更多的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13.77 -2.55%,买入)进行逐一筛查对比,调查人员惊奇地发现陈某某和陈某竟然是同一个人,而这人在宋常的社交圈里叫陈某。把两者关联起来后,调查人员再进一步深入挖掘,发现陈、宋二人关系密切:陈某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工商管理学硕士研究生期间,宋常为其导师,毕业后也一直有联系,宋常还在陈某的公司兼任首席经济顾问。陈某从事的项目中介业务有赖于宋常,在获取资产转让方或收购方信息后,多次请宋常帮忙介绍对手方,若买卖双方有意向,二人便合作推进并购工作。国发股份停牌前,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存在直接联系。
事情到此算是有眉目了。拿到宋常与陈某关系的证据后,项飞松了一口气。他站在中国人民大学校门口,迎着晚风,和余晶相视一笑,摸着早已经饿瘪的肚子,特豪气地说了句:“走,我请你吃煎饼果子!”项飞说,这是那段时间他吃过的最好吃的晚餐。
千般抵赖赖不过如山铁证
在确认了宋常与陈某的关系后,项飞和余晶的下一个攻坚难点,就是宋常与“张某瑶”“邢某”两个异动账户间是否有直接关联。
经过对宋常关系网的梳理,项飞他们了解到,“邢某”“张某瑶”都是宋常学生,对于这两个账户,宋常表示只是偶尔进行打理,对账户资金也说是对邢某、张某瑶两位学生的无偿资助,试图从操作、资金两方面让“邢某”“张某瑶”两个账户与自己划清界限;对买入国发股份也找了个看似合理的理由,称自己经过财务分析,认为国发股份迟早会重组,所以买入赌公司重组;他同时还提供了一些虚假证据资料,试图误导项飞和余晶。
“宋常的抵赖自始至终。他既不承认控制学生账户,也不承认内幕交易个股。”面对这位熟悉市场运作的专家,项飞把目光转向了邢某、张某瑶。
“知道作伪证的后果吗?你有家有孩子,就不怕事态发展到把你自己也牵扯进来吗?”项飞摸准了邢某、张某瑶对宋常既有敬意又有顾虑的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让邢某、张某瑶开口了:宋常正是“邢某”“张某瑶”账户的使用者,这让宋常的一再否认成了徒劳。
随后,项飞将宋常所控制的账户2007年开户以来所有委托、成交流水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对比,在近4000条交易记录、近400只股票中,总结提炼交易规律、交易习惯,反驳了宋常“赌重组”的辩解,证明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经过对往常交易股票共性的分析发现,宋常作为财务专家,买入股票时多选择财务稳健的公司,而且更喜欢自己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这样他更了解公司情况。平时下单也是小心谨慎,每次委托下单平均金额在28万元和36万元之间。而国发股份2008年以来盈利能力较差,连续多年亏损,2010、2013年两次“保壳”,明显并不符合宋常对公司财务稳健的要求。而且,2015年1月23日14点14分,宋常控制的邢某账户单笔委托买入国发股份878700股,委托金额6713268元,委托金额远超平均值,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而且委托价格7.64元高于市价7.60元,盘面价格和成交量被迅速拉高。宋常自己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意愿显得尤为急切:2015年1月23日国发股份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最后几分钟,“宋常”账户委托买入国发股份65万余股,委托金额500余万元,此次委托金额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宋常控制使用的3个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在人证、物证等各类证据链条完整的事实面前,宋常皱紧眉头叹了口气:“哎,怎么成这个样子了!”——就是这个样子,让表面光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受到了110万的“顶格”罚款,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其实,处罚的金额不算太多。”项飞认为,宋常多次利用其控制的3个账户短线交易其任独立董事的10只上市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其中7只股票的行为,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最后只能对短线交易的3只股票的行为进行处罚,且处罚金额是其法律规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其内幕交易国发股份的行为也因亏损而被罚得很少,《证券法》对违规者的震慑力度不够大。
项飞在总结5年来的办案经验时认为,内幕消息不靠谱,有很多重组因为各种原因,双方未谈妥最后以失败告终的。从事内幕交易既存在重组失败亏损的风险,还存在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风险,得不偿失。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7)股票和刘岩产生过收购交易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捌』 股票价格是当时有人收购的给的价格,对吗那么 股票下跌的价格是谁给的!

您想问的就是股票价格上涨和下跌是如何产生的。
首先股票交易的双方就是买家和卖家,当买卖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的时候才会成交,也就产生的当前的价格。
简单的讲述:有人想要买这个股票,就要出价,达到卖家的要求,他们就成交。当市场好的时候,大家都看好市场趋势,都觉得股票能涨,买家会主动去用高价位去拿货,买家卖家价格达成一致成交,就会显现出当前股票价格在涨副。反之,多数人不看好,买的人少,价位也很低,这时候,有股票的人也着急出货,即使便宜点卖也无所谓,就会低价卖给买货的人,这样造成股票价格下跌。
如果还没明白请追问

『玖』 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大多数情况是好事,不过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才能具体判断。
上市公司收购之后,或扩展经营范围,或增加竞争实力,或改善产业结构,或提升盈利能力,所以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多是好事,不是坏事,至少是利大于弊,对股价的上涨好处居多,但也不是绝对的,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收购是一家占优势的企业股权吸收一家占劣势的企业,收购之后可以进行资源整合,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是利好的。但是也会有收购之后,没有达到资源整改的效果,给收购公司造成经营负担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坏事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属于好事,因为这说明上市公司业务领域将进一步扩大,经营能力强,企业证券流动性高、可周转资金充足,经营风险相对较低。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一般都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的提高。当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时,上市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价还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涨幅。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算利好,收购股权意味着公司将出现新的业务和增长点,对被收购的公司来说,意味着看好被收购公司,对于两者来说都算利好。 公司收购股权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收购公司可能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有可能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
股权收购是好事,对于被收购的公司和收购方都是利好。因为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进行股票收购,说明这个公司有实力,随后还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是利好;对于被收购方,之所以被收购,之前肯定是经营不善,或者产品落后将被淘汰,被收购后,将会给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因此也是好事,当然也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