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2006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某水务公司办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
200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 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拍卖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
评析
水务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代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提示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2006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北京某贸易公司的50%股权。贸易公司亦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同时约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名为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生效。而当事人约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义持有股份,实际上是掩盖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本条约定无效,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能支持。
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2005年10月杨先生到龚先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出于杨先生对公司的贡献,龚先生在2006年5月24日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龚先生同意将所持科技公司的股份25万元转让给杨先生。《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杨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但科技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另查明,科技公司另有股东王先生、陈女士。龚先生出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70%。科技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转让出资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杨先生起诉龚先生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
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述规定,就是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保障了股东退出的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❷ 办理挂牌股票非交易过户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办理挂牌股票的非交易过户。(1) 证券协议转让过户适用范围:① 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重大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②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③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④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⑤行政划拨。(2)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适用范围: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也适用于合 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3)适用于继承、遗赠所涉证券过户(4)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5)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过户 适用范围:作为受赠人的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省级或 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❸ 公司共有3个股东,其中两个是夫妻,另一个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女的,请问,这种状况股东转让协议应如何写
公司股权转让交易日趋频繁,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实践中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也较多。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并由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股票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表现为股票的转让。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使股票交易市场走向有序化,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这就意味着股票的转让必须经过证券经纪商,而不得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此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我国法律对其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自经营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转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又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者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再如,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应尽量详尽。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分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企业原合同、章程极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因转让股权涉及到转让方、受让方及原股东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公司本身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谨慎制作所需文件,最好由律师介入,帮助资信调查,起草有关文件,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❹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条件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转让方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❺ 股票可以转到别的账号吗
可以。流通股份转账,手续很麻烦,通常没人这么做,转让流程如下: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年颁布) 。
二、办理流程
(1)、步骤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步骤二:提出股份持有状况查询申请 股份转让方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
②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③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④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步骤三:申请确认转让行为合法性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②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③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④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⑤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⑥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4)、步骤四: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②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③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④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⑤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⑥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❻ 股份转让协议范文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一、转让标的;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的股权;(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_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_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三、转让价款及支付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四、合同生效条件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保密;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九、附则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出让方(甲方)(盖章)受让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_____年月日签署时间:_____年月日签署地点:签署地点: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❼ 协议转让转出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转入方何时可卖出股票,是否受证券法6个月内不得卖出的规定限制
1、为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管。由于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是证券法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股权转让点价值完股权转让手续需要间(工商章程变更等)实际完股权交割两都点价值价值内涵同。
❽ 国内A股的流通股能够协议转让吗是否一定需要交易过户 那个规范文件可以明确这个问题
1.可以
2.不一定需要交易过户,也有非交易过户,比如协议转入,继承、赠送等
3.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