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帐户被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你的情况真是非常罕见,“被盗开证券帐户”+“被盗开的证券帐户被法院冻结”,两种情况同时具备是非常罕见的。
如果仅仅是“被盗开证券帐户”,则只需拿身份证到任一证券营业部填《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挂失补办原号或新号就可以了,交易所允许投资者用这样的方法要回开户权的。
但被盗开的证券帐户被法院冻结就麻烦了,用挂失补办的方法办回来的帐户恐怕还是被冻结的帐户,炒不了股,否则法院的冻结就形同虚设了。
有一个简单的方法,你的身份证在几年前曾经丢失过的,想必用来开户的应该是旧身份证。这样的话你去办新一代身份证用新一代身份证开户就可以了,因为新老身份证号码是不同的。
如果你是被用新一代身份证盗开证券帐户的话,那就很麻烦了,如何取回开户权恐怕连交易所都没碰到过。那样的话你最好打电话问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众咨询服务热线”号码是:4008888400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服务热线电话是:0755-82083225、82083226、82083227
建议你最好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投诉你被盗开证券帐户被法院冻结问题(网址:http://www.csrc.gov.cn/),问一下这种特殊情况怎么解决。
按照法理,你可以要求法院将冻结的帐户上的资产转到真正的资产所有人的帐户进行冻结,把你被盗开的证券帐户解冻。(想着都烦)
㈡ 股票维权索赔需要走哪些程序,应该怎么联系律师
首先需要委托律师,按照律师的要求调取对账单、开户确认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必要的时候还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有律师按着上述资料计算股票索赔额,并起草诉讼文件,最后由律师代理到法院诉讼。
㈢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前款所述的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本所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二)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外公告的。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㈣ 股票深市交易需要交哪些费用
卖出费用:
1、印花税0.1%。
2、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4、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买进费用:
1、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2、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3、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4)深圳股票交易法院专线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时间
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
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
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股息红利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以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理,我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
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进行。在分配股息红利时,首先是优先股股东按规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
然后普通股股东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上市公司还有利润可供分配,就可根据情况给普通股股东发放红利。
㈤ 深圳股票交易要收取哪些费用
深圳股票交易费用:
佣金或称手续费,这是证券公司主要收入项目。
一般来说是由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商议的,地域不同收取的比例范围不同,一般在万分之八至千分之二之间,最高不可超过千分之三(行业规定)。
佣金双向收取,即买卖都收,计算以成交股票的价格与成交数量的乘积为基础。
印花税。“税”肯定是国家收的。
单向收取,买不收卖收,目前是千分之一的收取标准。
㈥ 法院如何查询当事人购买股票,基金信息平台
在 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的情况下,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
㈦ 股票股权司法划转了 怎么操作
应该由审理法院的执行厅工作人员会同申请执行人携带法院判决书一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划转手事宜
㈧ 股民起诉证券商,到哪里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主要营业部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客户与证券商就股票交易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由于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证券商处,故由证券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投资者对券商提起侵权之诉,依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一般由券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我国将诉讼金额与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相结合作为划分依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投资者与证券商发生的诉案,一般是由诉案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至于确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具体操作上投资者可以咨询律师。
㈨ 深圳股票如何在两家证券公司交易
如果不是超级短线操作或大资金运作可以不考虑手续费问题.银河软件不错.我用的是海王星.手续费可以谈.我原来的手续费是千分之二,电话委托是千分之三.现在改成千分之一点二了.你每个月交易量在50万以上就能跟他们谈.你就说要转别的证卷公司了,他们就着急.
平时也别听网上说的低佣金.小的公司有时你不注意他们就把你的佣金给调高了,等你发现时他们说系统出问题.
银河是正规公司,国内排前三的,他们不会瞎弄.跟他们谈一谈试试吧.最低可以谈到千分之零点八.那得一个月交易量上五百万才行.小散们一般达不到.20万资金得每天买卖才行.
㈩ 如何不让法院查到股票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的情况下,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的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据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有权对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执行。
银行存款是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对其他财产较为简单。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通常情况下要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当然,因情况紧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请人执行事宜的前提下径行查询银行的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到银行查询银行存款;
2、到基金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财产;
3、到房管局查询房产;
4、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
5、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搜查财产;
6、到被执行人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
7、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调查双方账务往来情况;
8、其他法律授权的方式。银行账户冻结的钱能查到吗
银行卡被动冻结可以查询余额,也可以进行资金转入的,但不允许转出。
【拓展资料】
1.法律规定,除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安全、税务等有权机关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外,其他任何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冻结别人的账户。
2.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
3.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客户的账户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