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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股票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5-27 01:27:00

Ⅰ 股市一年交易日有多少天啊

一年股市共250个交易日。

一年365天-全民法定节假日=365-每周双休日*52-节日放假日(国庆3天+春节3天+劳动节、元旦、清明、端午、中秋共11天)=365-104-11=250日,

股票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场所,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类别。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股票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一级市场)更为复杂,其作用和影响力也更大。

(1)2018年1月1日股票交易扩展阅读:

股票对发展的作用

(1)可以广泛地动员,积聚和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扩大生产建设规模,推动经济的发展,并收到“利用内资不借内债”的效果。

(2)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3)可以为改革完善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探索一条新路子,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4)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特别是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使政府和企业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用其权,各得其利。

(5)可以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方式,增强对外的吸纳能力,有利于更多地利用外资和提高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收到“用外资而不借外债”的效果。

Ⅱ 2017年股票交易最后一天到什么时候

2017年股票交易最后一天,就是2017年的12月29日,星期五。然后到2018年的1月1日正好是星期一。不过1月1日是元旦,应该会放假,休市。

Ⅲ 股票开盘时间

股市的开盘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至九点二十五分为集合竞价时间。九点三十分至十一点三十分为连续竞价时间。午后一点至三点为正常交易时间。

开盘9:00~9:15之动作。开盘时间是如何抓住盘中买卖机会的关键点,孙子兵法有云:“制敌先抢先机”,掌握开盘15分钟必为股市蠃家。最重要的时间输羸都在一瞬间,请投资者多把握。

9:30~10:00是第二次出入货时机。要出脱“热门股”,若股价开盘后高开高走,股价急剧上涨,最高价常出现于上午10:00以前,且成交量急剧放大,所以,10:00以前为“热门股”出货时机。

(3)2018年1月1日股票交易扩展阅读

股票的风险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足以影响股价变动的国内外政治活动以及政府的政策、措施、法令等。

2、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影响股价波动的各种经济因素,经济增长情况、经济景气循环、利率、汇率变动、财政收支状况、货币供应量、物价、国际收支等。

3、理风险。心理风险是指投资者的心理变化对股价变动产生的影响。

Ⅳ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
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4 —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 5 —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 6 —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 7 —
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 8 —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10 —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 11 —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 12 —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13 —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
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
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 14 —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
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

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Ⅵ 股票什么时候开盘,又在什么时候收盘股市每日开盘和收盘的详细

股票什么时候开盘,又在什么时候收盘?股市每日开盘和收盘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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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什么时候开盘,又在什么时候收盘?股市每日开盘和收盘的详细

来自:网络日期:2022-04-30

一、2015年正常工作日股市开盘休市时间在正常工作日股市开盘具体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周六、周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二、2015年节假日股市开盘、休市时间2015年中国股市休市时间表:元旦1月1日放假,共1天股市休市时间:元旦:2015年1月1日星期四假期休市,1月2日星期五放假,1月3日星期六、1月4日星期天休市。1月5日起照常开市。春节2月18日至2月24日放假调休,共7天股市休市时间:春节:2月18日(星期五)至2月25日(星期四)假期休市(共7天),2月2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3月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股市休市时间:清明节:4月4日(星期六)至4月6日(星期一)假期休市,4月7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劳动节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共3天股市休市时间:劳动节:5月1日(星期五)至5月3日(星期六)周末休市、5月4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端午节6月20日至6月22日放假调休,共3天股市休市时间:端午节:6月20日(星期六)至6月2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2日(星期一)假期休市,6月2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中秋节9月26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3天股市休市时间:中秋节:9月26日(星期六)、9月27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9月28日(星期一)为假期休市,9月29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共7天股市休市时间: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星期三)假期休市,10月8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

get必备生活常识

股票开盘是指每天股市开始交易称为开盘。股票收盘是指当日股票交易结束,要等次日开盘之后才能交易。中国的股市开盘时间与收盘的时间段位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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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什么时候开盘,:中国股市开盘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下午13:00.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15—9:20可以撤单,9:20—9:25不能撤单,9:25以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为开盘价.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股市不开盘.中国股市收盘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11:30,下午15:00.香港股市在交易日早上10:00开盘交易,中午12:30收盘;下午14:30开盘,16:00收盘.

股市一般什么时候开盘?-:股市交易时间交易品种: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国债回购、基金.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法定公众假日休市.每日9:15分可以开始参与交易,11:30-13:00为中午休息时间,下午13:00再开始,15:00交易结束在这些时间里可以委托买卖.可以撤单.股票交易时间

股市开盘时间是什么时候?-:中国的股市开盘时间是除法定节假日外(法定节假日休市)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上交所、深交所双双发布2018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

股票开盘在什么时间?:上午9点半开盘11点半收盘下午1点开盘3点收盘.

股票的开盘时间是什么时候?-:上午9:15-9:25集合竞价.9:30开盘.11:30收盘.下午13:00开盘,15点收盘

股票一般几点开盘?:我国股票市场早上九点十五至九点二十五是集合竞价时间,九点二十五至九点三十是集合竞价结果显示时间,九点三十开盘开始连续竞价.上午持续到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开始,至三点结束,三点过后一两分钟的成交亦算进当天成交内.停牌股票当天不交易!节假日休息!交易方法:网上,电话,营业厅

股市几点开盘?-:中国股市开盘时间是:上午9:30.中国股票的交易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股票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前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15:00后市,连续竞价时间深证证券交易所:9:15——9:25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前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14:57后市,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股票什么时候开盘国内股市开盘时间一览-:中国股市开盘时间:沪深市场股票交易时间: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为休市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前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15:00后市,连续竞价时间深证...

股票什么时候开盘?-: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早上9:25_9:30是集合竞价时间,9:30正式开盘.11:30结束休息,下午1:00~3:00为交易时间,建议你多学一些股票知识后再入市

股市都是什么时间、几点开盘?-:周一至周五,早上9:15-9:30为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正式开盘下午1:30-3:00正式开盘逢法定节假日不开盘,周末不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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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股票逆回购有风险吗

有。
【拓展资料】
1.什么是逆回购?
简单来讲,逆回购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短期贷款,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别人用债券(国债或企业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
2.最低参与金额是多少?
上海市场国债逆回购:交易数量为10万或10万的整数倍;
深圳市场债券逆回购:交易数量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
3.逆回购交易是否安全?
逆回购交易一般没有风险,因为逆回购方直接针对的是中国结算公司这样的第三方。如果债券质押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结算公司会先垫付资金,然后通过罚款和处置质押券等方式向融资方追诉。
与股票交易不同的是,逆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即已确定,抵押债券价格的涨跌、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与逆回购交易的收益无关。新手怎么玩股票
4.逆回购交易适合什么类型的客户?
逆回购交易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个人以及流动资金充裕且有资金管理需求的机构。
5.逆回购都有哪些品种?
逆回购分为上交所的国债逆回购与深交所的债券逆回购两种,具体种类如下表
(逆回购手续费交易时直接扣除,记得留够手续费才能下单)
备注:因为之前深交所对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逆回购每笔收0.1元经手费,后来取消了,所以现在每个券商不一样,有的券商仍然设置了最低手续费0.1元,有的券商已改为按照实际成交金额收取,即最低0.01元。
6.逆回购交易操作流程?
操作方法:点击卖出,输入逆回购代码,系统自动弹出价格和最大可卖数量,修改价格、数量(如果要修改),选择确认即可。
交易方向:卖出
代码:逆回购代码
价格:年化收益率(按365天计算)
委托数量单位:上海以手为单位,10张1手,1手1000元,最低100手
深圳以张为单位,1张100元,最低10张
(1)到期自动到账:到期资金和利息将在开盘前即9点左右自动返还到投资者的账户,无需进行操作。回购到期日资金解冻,当天可用,次日可取。例如,周一进行1天的回购品种拆出,周二资金可进行股票或者逆回购交易,周三资金可取。
(2)软件中的交易价格代表年化收益率
债券回购是以年化收益率报价,在回购交易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的年化收益率的数值。如成交价格显示5.050,即这一品种在这一时刻成交的年化收益率为5.050%。新手入门炒股
7.实际占用天数?(绝大部分券商软件在下单时会提示实际占用天数,本段繁琐可忽略)
2017年5月22日起,交易所修改逆回购规则,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周四做1天逆回购可以算3天利息!
T日:下单日
T+1日:资金开始占用
T+N日:资金回笼可用日(N为逆回购交易天数,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T+N+1日:资金回笼可取日,停止占用
举例1:周四下单1天逆回购(T日),周五资金开始占用(T+1日),周五资金回笼可用日(T+N日,N为1),下周一资金回笼可取日,停止占用(T+N+1日)
实际占用天数——周五开始占用,下周一停止占用,实际占用周五、周六、周日3天。牛市
举例2:2018年1月1日为元旦假期,2017年12月27日周三下单2天逆回购(T日),周四资金开始占用(T+1日),周五资金回笼可用日(T+N日,N为2),2018年1月2日下周二资金回笼可取日,停止占用(T+N+1日)
实际占用天数——周四开始占用,下周二停止占用,实际占用周四、周五、周六、周日、下周一共5天。
举例3:2018年1月1日为元旦假期,2017年12月27日周三下单4天逆回购(T日),周四资金开始占用(T+1日),2018年1月2日下周二资金回笼可用日(T+N日,N为4,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2018年1月3日下周三资金回笼可取日,停止占用(T+N+1日)
实际占用天数——周四开始占用,下周三停止占用,实际占用周四、周五、周六、周日、下周一、下周二共6天。今日股票行情
8.逆回购的收益
净收益 = 成交金额×年收益率×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天 - 手续费。
(1)假设周一以5.050的价格进行10万元的204001的逆回购交易,资金周二到账可用,周三可取,实际占用1天。
净收益=(100000×5.050%×1/365)- 1 = 12.84元。
(2)假设周四以5.050的价格进行10万元的204001的逆回购交易,资金周五到账可用,下周一可取,实际占用3天。
净收益=(100000×5.050%×3/365)- 1 = 40.51元。
相比之下,对比活期利息(0.35%)只有不到1元。股票买卖技巧
9.交易技巧
由于逆回购从本质上是一种短期贷款,因此其收益率变动往往与利率的变动正相关。一般而言,利率下跌,逆回购收益率也会下降。除此以外,在资金需求较高的时候,逆回购收益也很不错,适合目前资金偏紧的市场环境。

股票账户交易满两年是指这两年内必须一直持有股票吗

股票账户交易满两年是指
开户后的第一笔股票交易,距离现在有2年了
开户后持有股票有2年肯定是算买入交易了,卖掉也没关系的,不需要一直持有

Ⅸ 股票交易的规则及时间

规则:申报金额:不得高于或低于涨跌幅限制。
时间:股票交易日都是在周一到周五这段期间。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是休市的。9:15-9:25是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是前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15:00是后市,连续竞价时间。其中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至于大宗交易时间,是15:00-15:30。
拓展资料
股票交易是股票的买卖。股票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外交易。大部分股票都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场外交易只是以美国比较完善,其它国家要么没有、要么是处于萌芽阶段,股票交易(场内交易)的主要过程有:
(1)开设帐户,顾客要买卖股票,应首先找经纪人公司开设帐户。
(2)传递指令,开设帐户后,顾客就可以通过他的经纪人买卖股票。每次买卖股票,顾客都要给经纪人公司买卖指令,该公司将顾客指令迅速传递给它在交易所里的经纪人,由经纪人执行。
(3)成交过程,交易所里的经纪人一接到指令,就迅速到买卖这种股票的交易站(在交易厅内,去执行命令。
(4)交割,买卖股票成交后,买主付出现金取得股票,卖主交出股票取得现金。交割手续有的是成交后进行,有的则在一定时间内,如几天至几十天完成,通过清算公司办理。
(5)过户,交割完毕后,新股东应到他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即在该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他自己的名字及持有股份数等。完成这个步骤,股票交易即算最终完成。
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中国内地有两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Ⅹ 股票每天的开盘收盘时间是什么时候

A股交易时间:开盘时间为9:30-11:30,下午1:00-3:00,然后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交易所委托挂单时间:
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在这个十分钟内,前五分钟9:15-9:20可申报可撤单;后五分钟9:20-9:25可申报不可撤单。
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可申报可撤单;
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可申报不可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