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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有权力调查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 2021-05-11 01:06:09

Ⅰ 离婚案子律师可以拿着当事人的身份证去各个银行调查存款吗

不可以,存款必须当事人去,这属于私人信息。而且就算律师拿着你的身份证去查存款,银行也不会受理,如果银行受理了,你可以状告银行。

Ⅱ 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律师可以调查对方的账户吗是直接调查还是要先向法院申请。

律师可以用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直接调查,也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离婚律师有权力调查股票账户扩展阅读:

海南首例律师调查取证权案终审判决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

今年年初,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某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时,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

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钟某胜诉。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国土局未侵权,律师败诉

经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认为钟某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

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1月15日,钟某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月19日,东方法院以东方市国土局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未侵犯钟某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二审改判:要求盖章确认身份属违法

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东方市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的审慎管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Ⅲ 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证券账户股票情况

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个人有能力调查核实也可以。
法院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不复杂调查。

Ⅳ 律师或者法院有权利调查被告的所有银行帐户吗

一、律师或者法院有权利调查被告人银行账户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法院在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可根根据案情调查被告账户。

三、原告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知情权,因此法院或代理律师会将调查的结果告知。

四、如果被告账户没有财产会被如实记录,至于会不会追查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转移记录一般是会查的。

拓展资料

律师或者法院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Ⅳ 打离婚财产官司,对方如果怀疑我把钱转移了,法院或者对方律师有权清查我的账户明细么

律师现在没有这个权利了

法院有权,可以开调查令核查

Ⅵ 离婚原告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查被告的股票交割单吗

若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律师无法查明的,可申请法院予以调查。

Ⅶ 请教法官、律师达人,案件执行时需要调查当事人的股票信息,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股票开户信息,

会的,包括开户日期,买卖股票数量,时间,数额等等

Ⅷ 离婚时对方请来的律师有权利来查我个人的账务吗

法院有权查,一方为防止对方隐匿或转移财产,一般申请法院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的存款情况,如有存款可冻结止付,待案件财产处理分割完毕时在解除冻结。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λ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望采纳

Ⅸ 离婚律师有权利冻结当事人的帐户吗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也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然后向法院提出之后符合要求才可以冻结。

1、一方发现对方已经在开始转移财产,要采取主动,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产、汽车、存款帐户、股票帐户。
2、当财产冻结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这部分财产会依法分割。
3、对于财产分割和后期的执行而言,冻结财产是一个比较好的措施。

夫妻起诉离婚并不是说一定要进行离婚财产的冻结,具体还是要先看实际的情况。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话,那么此时又有必要进行离婚财产冻结,这样也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保护。往往离婚财产冻结都是由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但也是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Ⅹ (离婚调查取证)怎样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

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二种方法。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银行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另外,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外,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取此类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