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权质押融资新规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的定义: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㈡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条件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公司开户的自然人或法人,上海证券账户指定在广发证券,深圳证券账户在广发证券登记;
2、客户开户资料齐备、账户规范、未被公司怀疑具有洗钱行为;
3、已办理结算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
4、证券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信用账户的净资产);
5、客户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6、不存在公司认定的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申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须在初始交易申请时提供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新规颁布之后,场内质押融入资金能否用于参与定增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场内质押中,融入方将融入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列明的禁止投向的用途,不违反上述规定。
㈣ 股票质押新规影响,对谁影响大
新规要点归纳为7大点及对散户的影响单列分析总结如下:
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有7大要点
1、融入方主体受限,不能是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断,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市场各方已经从融入方、融出方、质押标的、资金流向、证券公司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对广大散户朋友的短期及长期影响很有有单列出来的。但其实该新规不论是从散户个人进行股票质押角度,还是从市场短期影响来对散户会产生许多方面影响。
首先,散户的资金体量不大,单笔融资的需求也较小。但此次新规规定了首次参与的交易者,交易金额需要达到500万人民币,这个规定的要求远高于个人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50万人民币资产的要求,而基本达到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需持有5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市值)。而此后的每次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也同样限制了散户每次的融资最低下限,也就是说小型的融资就不能通过这个通道去获得资金了。
其次,资金的使用方面,不得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买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说,散户无法用股票质押的资金再进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资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债券进行初始股票质押,对持有基金、债券的散户,这部分市值就损失了这一种变现的通道。
㈤ 股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如何办理个人股票质押起点、利率分别是多少限售股流通股质押率有区别吗过户吗
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大宗交易平台,将需要质押的股票直接过户给信托公司然后约定到期回购条款。
个人股票质押起点为但是股票市值350万,质押率为45%左右,主板股票高于中小板股票,ST类股票和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不在质押范围内!
融资成本根据融资标的和融资规模确定,一般在年息11%-12%左右,
期限可以分为半年期、一年期和两年期、到期后可以选择续期;资金一周内可以到账。
限售股票质押贷款需要限售期在一年半以内,同时贷款期限要大于限售期限;
如果是非过户质押起点为5000万,一般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机构办理,需要成立专门的信托账户,办理时间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
在下是负责信托质押贷款的,如果有需要可以和我沟通!
㈥ 银行开展股票质押业务银监会有哪些规定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银监会21日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㈦ 怎么开通股票质押融资的权限
股票质押融资,出质人的权限不需要开通
质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4)银行认可的质押物,以第三人所有质物作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2、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质押贷款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质押贷款。
1、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物担保;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质押贷款金额
用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用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国债面额的90%。
(三)质押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品的到期日;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四)质押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按合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㈧ 股票质押最低金额是多少可以质押质押该账户还能操作买卖别的股票吗
今天最后一个吧!可能你一万元股票质押十万现金没人干,十万股票质押一万你干吗,帐户都给人了,还想操作,长心了吗?股票抵押是跌到一定价位强制平仓!心情不好!采纳吧!不明白明天心情好在问
㈨ 账户质押的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业务实践中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1)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质押
①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学杂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一般已列入预算收支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实现,建议不将此类收入设置担保。
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医院,其性质不属于事业单位,《担保法》也未对这种非公立的学校和医院的担保资格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我们认为可以接受民办学校的财产质押。具体到学费收入来讲,在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情况中,由于学校不能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因此学杂费是首先要被清偿的,从而用学费收入作担保的银行债权存在担保落空的风险。
对于非公立医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悄况,仕防范担保落空的风险的条件下,接受其财产质押。
③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不动产收益: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是一种不动产收益权,这种收益权依附并取决于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并不是来自于不动产的收益,而是取决于学校、医院这个主体的存在和经营情况,因此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也不构成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
(2)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
①旅游景区收费收入属于不动产收益,收费主体虽然可以对旅游景区进行收费,但有权收费并不等同于享有法律认可的收费权,因此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不能被称为收费权质押。
②目前旅游景区收费主体一般有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两类:如果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其收费收入可能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为保证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建议不将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如果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对收费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一般也采取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但是由于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游客直接汇入银行账产,因此贷款银行应加强对收费账户的监管,
(3)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
①此处所讲不动产收益是指有关市政公用行业单位通过固定管网工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而获得的收费收益。这种不动产收益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前者仍是一种收益,不构成收费权;而后者是已被法律认可可以用于质押的一种收费权,并且有明确的设定质押程序。
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中,部分仍保留原来的事业甚至行政单位的性质,部分已经转变为企业法人,从建设部2002年—F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来看,这些单位企业化的趋势是明确的。实践中对于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的,建议不对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的,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一般采取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应遵循设定账户质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④排污费收费不能设定质押;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对于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宜设定质押。
(4)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
①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财产权利人使用财产获职收益的一种方式:法律上并没有租赁权这个概念,出租人之所以有权将财产出租,是因为出租人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出租的权利不能脱离出租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存在:如果出租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也就丧失了使用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假设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将租赁权设定质押,双方在质押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在质押期内不得转让租赁财产,但是如果出质人违反这一约定,其后果将极易导致银行担保权益的灭失,银行寻求救济的手段只能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却无法再以质权人的地位去行使质权,违背了以租赁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初衷。
②所谓租赁权质押,实际是以出租人未来可能获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保证,准确地说就是租赁收入质押,通过不动产租赁而获得的收入属于不动产的收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只承认某些特定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用于质押,因此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不构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③以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可以采用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
㈩ 做了质押的资金监管账户可以冻结查封吗
可以冻结查封的,
但一般不能扣划。
因为已经质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