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与前妻协议离婚协议上写公司归我现在她要推翻协议说公司她有百分之十的股份要求分割 怎么弄
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据你所述推断,你所说的公司应该是以你为大股东和法人代表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妻持有部分股权,离婚协议上仅说公司归你所有,但没有明确表述你们夫妻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究竟如何分割。协议上本应写明:“夫妻双方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份归你所有,同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将你妻名下股份转移至你名下”。
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归你所有”,究竟是经营权、控制权归你所有,还是所有权归你所有,更没有说明你妻所持的股份如何分割,以致“归你所有”这句话成了空话。现在,你妻所持股份并未转移至你名下,虽已离婚,但你妻仍为该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这是最糟糕的局面,应尽快解决,夜长梦多。
如果股份为婚前财产,则归你妻个人所有,无须分割,你只能协商回购股份。但依你所述推断,应该是婚后你妻取得的,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会平分股份。而你所持股份则应该是你婚前取得,无须分割。但是毕竟离婚协议中有“公司归你所有”这句话,合理的解释应是公司的所有权归你所有,如理解为控制权、经营权归你,则你本来就是法人代表和大股东,又何须在协议中赘述。建议你请律师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强制转移你妻持有股份归你所有。胜诉的几率在7成以上。败诉则与你妻平分她持有的股份。
㈡ 离婚已经4年,前妻转移财产,我现在可以再次请求分割财产吗
可以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㈢ 我老公离婚五年了他前妻要求分割财产还可以分割吗
离完婚之后就不能分割了?除非她有离婚前你老公签名或者法院判决的财产证明没有落实?否则!离婚后不可能再分割财产。
㈣ 2年前在我不知情被前妻卖了我的股票,因为银行卡和密码她都知道,前几天我才发现,现在可以报警吗
你的财产被其他人侵占,既然是可以报警的。不管怎么样,先报警了再说,至于警方怎么处理,到时候听取警方和律师的意见。
㈤ 前年我在公司有了期权6年归我。一年后离婚前妻要求分割一半才行,无奈同意。今年我结婚了,期权怎么办
好像有点问题,亲,你最好的办法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你出点子,这样更有针对性
㈥ 我离婚5年了,当时离婚法院未提及职工原始股,这股票不能交易转让。现公司把股全算钱给我,前妻要求分割
既然时间这么长,而且法院已判了,应该无须理会她请求。
㈦ 男子意外离世,股票账户中30万不翼而飞,两任妻子该归谁所有
这一天,陈女士照常去检查丈夫杨小林的股票账户,但是发生了使她感到惊慌的事情。 账户中的所有钱都消失了,余额为零。 当时,陈女士傻眼了。 她说,丈夫一旦有了多余的钱,他就会投资股票市场。 因此,这个股票账户中的钱实际上是杨小林的总储蓄超过30万元。 谁拿了钱?
但是陈女士说,这笔钱不仅属于杨小林,而且是两人见面后共同努力节省下来的钱。 起初,杨小林沉迷于赌博。 1989年离婚时,她的外债超过10万,但她并不讨厌杨小林,他们努力工作了几年,终于还清了债务。 后来,杨小林开始涉足股票,她从没问过。 现在,她已经节省了这么多钱,她不再孤单地要求钱了,但是她不能让前妻全部拿走这笔钱。 于是两人去法院,要求法院分配这笔钱。
经调查,法院认定陈女士和杨晓琳没有领取结婚证,但陈女士说,即使他们20年没有结婚证, ,他们实际上仍在婚姻中。 作证,两人被发现是事实婚姻。 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的女儿退还了陈女士167155元。 剩余的167,155元是由陈女士和徐女士的女儿继承的,徐女士的女儿被命令将应由陈女士继承的8,3577.5元归还给陈女士。 法官认为,陈女士和杨晓琳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这实际上是婚姻。 杨小林的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原告陈女士依法享有其中一半的权益,其余一半属于杨小林的财产,应由陈女士和杨小林的女儿共同继承。
㈧ 分红已用于日常开支离婚了前妻要索取还能分割吗
离婚时如果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应当继续分割
㈨ 我老公前妻的股票账户我想恶意操作
这可是犯法的。
㈩ 我与前妻离婚近五年后她起诉我婚姻期间的共同公司股东知情权,因年事已久无法提供,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
只能是按照法院判决书做就可以,不然就搜集证据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