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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后转入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 2021-05-23 17:59:36

㈠ 夫妻一方借钱炒股导致的亏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明知借钱炒股而不反对或明确拒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㈡ 夫妻双方签字借款用于炒股,离婚后是否可以一人承担债务

借钱炒股,一般是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㈢ 夫妻之间的借款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财产所有制和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其中,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为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形式,约定财产所有制形式又分为全部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制和部分财产约定分别财产有制;除约定财产所有之外的,均为法定共同财产所有形式。 【夫妻之间是否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关系的认定】 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 在法定财产共同所有制形式下,夫妻借款分为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和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使用两种形式;在全部财产约定所有制形式下,只存在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使用一种形式;在部分财产约定所有制形式下,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否只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则夫妻间借款法律关系就成立呢?不一定。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会对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为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行为进行认定,考虑点有以下几点: 1.是否有真实的款项出借和交付行为。若一方对是否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另一方有举证证明借款真实的义务,即出借方有将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方的事实。 因此,实际中建议出借方应在婚前将存款存入个人账户,借款支付时则直接以转账等有凭证的方式交付,若以现金支付则必须要另一方出借收条。 2.双方之间是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需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而未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财产置办。 【夫妻之间借款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返还之诉】 法律对此并未直接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者认为,可参照该条款方式处理。 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 若出借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款为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全部借款; 若为共同财产或出借方无法证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一半借款。 (双方能否在离婚后且财产分割后再提起借款返还之诉,实践中是有分歧。笔者认为应支持。)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其它遗产继承人返还除该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出借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遗产继承人返还借款。 【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外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安排和处理的效力仅及于夫妻双方,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处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财产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除非能否证明第三人对此是明知的。当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㈣ 离婚时,发现丈夫把股票全部转入子女的股票帐户内,分割财产时是否会牵涉进去

能够把股票转入子女的股票帐户里吗????????
这个问题法院根本不会相信,因为技术上就不成立。他只能够把钱转入子女的银行帐户。

㈤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借钱去炒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中有一方借钱去炒股所形成的债务,除夫妻明确有约定且第三方知情外,一般情形下应共同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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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看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的债务。

(7)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㈥ 婚内丈夫通过银行的信用贷款来的资金炒股亏损后,离婚后我还要承担这个债务吗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没有实现特殊书面约定前提,是婚后共有债务,需要你俩共担,离婚,不代表可以免责。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㈦ 我丈夫借钱后炒股负债被起诉,我之前不知道,现在被起诉了怎么办离

搜集丈夫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积极应诉答辩,主张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㈧ 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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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2017年3月4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存款3万元。

马某辩称,该款已取出还了赌债。法院认为,3万元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将3万元用于偿还非法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故李某分割该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马某给付原告李某1.5万元及相关利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本精神,就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尽量不判、少判夫妻共同债务。

而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就要明确非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包括个人债务、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只有剔除这三类债务,才能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债务个人之间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需要推定,可将个人债务区分为纯正的个人债务和不纯正的个人债务。

所谓纯正的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种情形:

个人婚前债务和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的个人债务,这两种情形下债务的产生与配偶没有法律关系,无需进行法律推理。个人婚前债务产生于婚前,仅限于债务人本人以个人财产偿还,责任财产范围不能及于另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另一方的份额。

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个人债务,依约定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又分三种情况:婚前约定分别财产制,则全部为个人债务;婚后约定完全各自所有的,约定后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前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所谓不纯正的个人债务即第三人明知的单方债务,主要是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举证等原因,未能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被推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又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债权人明知双方约定。

第二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举债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由其本人负担。

第三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债务由单方签订且债权人未完成举证。

第四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签字一方完成举证证实与该债务无关。

第五种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事代理权范围,系表见代理,事后未获得另一方追认。

虚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何谓虚构债务,未见有法律、司法解释对其作明确规定。根据债的一般原理,债的产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法定等。

在婚姻家庭领域,债务产生的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合同、侵权和法定,合同之债如借贷,侵权之债如交通事故,法定之债如抚养、赡养等。司法实践中,侵权或法定导致的夫妻共同债务绝大多数都会通过诉讼确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构的可能性极小;

易引发虚构是合同,尤其是虚假借贷。因虚构债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故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虚构债务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受到民事程序制裁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及卡取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19万余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后在离婚诉讼中对钱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所谓19万余元系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是虚构债务行为,从而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少分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张某等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亦认定张某诉颜某彬、颜某广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分别存在颜某彬串通颜某广、张某虚构债务的情形,故判决驳回颜某广、张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决定对颜某彬罚款2万元,对张某、颜某广各罚款1万元;对颜某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勾结,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非法债务本身就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主要是赌债、毒债、嫖资、行受贿款等,此类债务往往通过借条、借据等形式出现,以民事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形式予以合法化。

为了严厉惩处此类非法债务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可以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采取没收等刑法处罚措施,在民事审判中亦根据《补充规定》,一律不予支持当事人的相关诉讼请求。

为落实《补充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亦不予支持。

㈨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借款,其中有19.3万元转入妻子账户,可否铁证其丈夫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看丈夫借款是干什么,比如是自己用来赌博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并且妻子不知道事情。,就不属于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