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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账户同时下单股票算违法吗

发布时间: 2021-05-23 19:15:12

① 跪求:多个股票账户同时下单的程序

你所说的就是一个挂,有这样的软件的。

你想要免费的可以理解的,但不是合法的程序,你是连接不上主程序和服务器的。

通达信高版本的软件有这方面的功能的,但都是收取年费的。

普通股民一是资金量小,二是单账户(不可能拥有多账户),因此,没有必要购买,机构或大户由于资金量太大,必须分账户管理,就需要该软件了(大资金不会在意区区万八千的年费的) 。

另外,只要你是券商的VIP客户(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的标准),券商会免费或收取部分费用给你提供一个券商版机构版软件的,上面也有该功能。

② 操作几百个股票账号经行交易违法嘛

你好,这要看它的成交量和是否有内幕交易。
如果每个账号都买个三手5手的话,根本构不成,违法。
如果他每个账号购买上万手的话,这样就形成操纵股价,这样就是违法的。

③ 多开股票帐户,怎么操作才能算是违规操作

不错过500个没关系,一天撤单超过500次也会被监控

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取消自然人投资者A股等证券账户一人一户限制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5年4月13日起,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上限为20户。也就是说,现在只能在一家证券公司拥有一个证券账户的股民,将最多可以在20家证券公司开设20个账户。

④ 一个股票账户可以同时交易多支股票吗

你这个多股票交易需求其实还是很普遍的一个的,一般而言有三个需要用软件下单的场景:
1. 多账户,比如手头有个20个账户,需要交易,这个时候没办法,只能靠软件,同时登陆、委托、下单、查看成交、撤单等等操作,因为一个一个账户操作不过来的,我上次看了下同花顺智能交易软件是可以的,我是登录了10个账户吧,不同券商的,同花顺那边券商挺多,都可以登录。
2. 多股票,比如账户资金有个几百,千万,这时候需要对20多只股票下单,这个时候需要一次性输入所有股票代码,然后同时下单,因此一个一个股票交易太费时了,这个功能同花顺智能交易也支持,但我用的不多,没这么多钱下那么多股票。
3. 行情端闪电下单,一般散户下单都是看着行情端页面的,如果还需要切换到下单界面,明细就很慢了,看着行情,一旦变化直接下单,这个时候需要闪电下单,也就是在行情页面直接对股票下单,这块的话,同花顺智能交易软件是多账户闪电下单,感觉这个功能给满分,非常靠谱,打板专用哦~

基本上就这样了,希望给你带来帮助

⑤ 一个人操作多人的股票账号会如何处罚

不涉及多敲影响股价,不涉及违规挂撤单,不涉及影响股市的操作,就好。

⑥ 如果我开两个帐户,同时操作一只股票算不算操控股票

这样不算操控股票,和多少个账户没什么关系,关键看是的操作手法是否违规,是否违反了证券法规。

⑦ 股票多账户交易管理,多账户能按同一个价格同时交易吗

估计只有机构版才有介个功能,不然瞬间有上万手的单子,操盘手会累死的,而且不建议私人搞第三方软件来实现你的目的,谨防出来事证券公司不认帐~~

⑧ 一个人开多个港股账户打新,是不是违规

不是,港股打新,可以多账户,而且必须多账户,香港市场是一个对散户很友好的市场,如果一个新股1W港币能中一个,那么10W港币可能只能中3个,所以多开账户提高中签率,香港不按身份认购,只按户头认购,所以账户越多,中签几率越高。

香港一些证券公司目前以公司集团的名义申请新股,不显示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因此,无法确定是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开立更多账户还是对其进行监管。即便相同暂住证多账户反复申购相同只新股被管控查出,也仅仅撤销本次中签资质,并没有附加的惩罚。



(8)多账户同时下单股票算违法吗扩展阅读:

具体操作不同:

很多股票在香港联交所的募集新股招募书中,没有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即把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都当做流通股看待,所以它们的发行价就会比在沪深证交所发行价的低不少。

也就是基于这一点,在后来的股改中非流通限售股要上市流通时要向流通股支付流通对价时,也只考虑到向沪深流通股支付,因为在新股招募时,沪深两市的招募书中是有流通非流通限制的。

大陆股市涨跌幅限制为10%,而港股没有限制。港股实行T+0交易制度,即当天买进股票当天可以卖出,而大陆股市实行的是T+1交易,即当天买进股票必须隔一天才能卖出。

港股市场的股市衍生品较多,例如股指期货、衍生权证、股本权证、牛熊证及股票挂勾票据等,但大陆股市除了股指期货,其他交易品种几乎为零。

⑨ 请问,私人操作20多人的帐户炒股,是否违法有相关的法规吗

只要不违反以下规定就违法。

附注: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