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券公司会不会追踪炒股高手账户的交易情况
如果一个人2005-2007年赚了非常多,也不一定是真的成功者。
通过收益率来分析,本身要分析多少年,就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当然有时候短期也能逮住高手,不过那个几率真的太低了。
另外就是真的水平高一点了,即使给他100个股神的账户,他也不会去分析了。因为每个人操盘风格都不一样,嘴上说借鉴,其实大部分由于理念相左,根本没法借鉴。
建议你看看我的博客吧,如果认为我的水平还可以,你可以向我的老师学习。
我的博客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kywalk163
B. 证券从业人员有个人股票账户该怎么办
随便,现在那个证劵公司的人不炒股,你不会炒股,如何从事证劵行业,不过一般是用亲人的账户。
C. 证券公司会不会追踪炒股高手账户的交易情况
证券公司内部可以看到,但证券公司没必要看你的.分析师当然不会研究客户的买卖,分析师学了这么多知识会去模仿别人吗,答案是不会.
D. 证监会查得到证券经纪人有股票账户吗
这个当然能了。
随便找个朋友的名号开户就比较稳阵了,一般证/监/会都不会查得太仔细。
E. 证监局通常查一个人的证券账户会有什么可能
操纵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违规买卖,都有可能。
F. 证监局通知,要对本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这说明什么问题
能多说些前因吗?是什么情况下要你们提供公司员工持有自己股票的清单呢?
G. 如何查询个人股票账户
只要用资金账号登入交易软件,就可以查到股票账户里的资产情况。如果是要查在什么证券公司开的户,带上身份证到任意证券营业厅就可以查询。
H. 证监委能否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证监会可以调阅个人账户信息,也就是查询。公安部门、国安部门、法院、检察院都可以依法查询。
I. 怎样查询自己的股票账户信息
查询自己股票账号的步骤:
一、打开自己使用的证券软件,打开软件,右上角就有些。也可以打开股东卡,股东卡上面也有。
(9)证监委找个人了解股票账户情况扩展阅读:
查询股票账户的总盈亏的方法:
一、查询你的银行银证转账记录,用转进的资金总额减去转出的资金总额,再和你现在的证券账户市值比较,即可得出盈亏。
二、联系你的开户券商,通过柜面进行轧差查询资金进出情况,然后和你的账户总资产进行比较,也是可以统计出盈亏。
三、建议自己做个有心人,学会记账和统计,这样一方面是统计你的盈亏。另一方面也是统计你自己买卖股票的成功率,时间长了你会从中获益。
J.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你的客户经理可以。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