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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股票账户违法吗

发布时间: 2021-06-20 12:50:55

Ⅰ 证券从业人员用别人帐户炒股被查出来会受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使用他人股票账户违法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Ⅱ 假借别人的名义开股票账户违法吗

只要没用你的股票账户做犯法的事就没问题。
便一般我们只会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借给自己的好友和亲人
所以你最好谨慎,别为了一点小便宜得不偿失

Ⅲ 股票账户给别人用有风险吗

在我看来他们的回答完全没有参考价值,复读机式的官方强调。和下面我来实际的给你解释一下你得疑虑:
你的股票账户给别人操作相对来说是没有风险的,因为你的股票账户是和你的银行卡绑定的,他转钱也转不出别人的银行卡里面。 记住你只给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就够了。
绝对乱说那就是有风险,好比一个人吃饭也有可能会梗死一样、吃鱼有可能会被卡死,走路有可能摔死一样。
你的意思我估计是你的账户准备给专业一点的人士操作,然后输赢提成,这样子资金是安全的。而且专业操作也比完全不懂的你收益要好。本人炒股10年,多多少少也懂一点,所以我的回答是比较贴近实际的,也是现实中存在的,不是和其他人那样一味的吓唬你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大量不懂股票或者曾经炒股亏损严重的股民把自己的股票账户给可靠的专业操作手操作,当然你得给一定的比例的利润给他,这个比例一般是亏钱不提成, 赢钱按总利润的10-20%提成.

Ⅳ 股票户头可以借给别人用吗

你好,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案件中,不法分子常常被发现有借用他人账户来掩盖自身违法行为,以规避监管、逃避制裁的情况。所以,如果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会利用你的证券账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这样不仅可能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而且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还将由本人承担。对于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了可能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还可能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措施。所以,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不要外借给他人使用,保障自己的账户安全。

Ⅳ 接受别人的股票账户委托操作股票违法不

应该签订合同。熊市不炒股!
非常难盈利,如果亏损怎么办?算谁的?

Ⅵ 用别人的股票账户进行非法交易

有可能是操作股票市场价格,最早好像还有人专收身份证开户,但是现在很难了,现在开户必须本人持有身份证到证券公司柜台开户,密码都要自己设置,如果把自己的密码和账户给别人,假设证监会和交易所查出确实是操作股票价格那肯定找的是开户第一责任人,这样就与本人脱不了关系。

Ⅶ 用别人股票账号进行非法交易

没错 想坐庄了 不会受到牵连的。有很多人收购别人的身份证,然后开户,把大资金转入这些新开的账户,集中资金炒作一支股票

Ⅷ 请问,私人操作20多人的帐户炒股,是否违法有相关的法规吗

只要不违反以下规定就违法。

附注: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