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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非法经营的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 2021-06-21 08:17:21

⑴ 非法经营股票软件九十万怎么处罚

这个是不是会被判刑呀是直接赔偿。

⑵ 非法经营股票买卖违法吗

当然了,非法嘛

⑶ 想请教各位,如果开家公司是经营模拟炒股业务的,算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吗

模拟炒股就是根据股票的交易规则,基于一种虚拟的平台,实现股票买卖的一种炒股手段。
一般设置市场每位选手起始资金为若干人民币,人们可以用这些资金进行股票委托买卖;
模拟炒股买卖的规则同证交所规定基本一致,包括:不能透支及买空卖空、T+1(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抛出)、撮合成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沪深交易所相同的交易时间和券种。
你可以去爱财部落网站去模拟炒股操作下就明白了,和实际没什么差别的,就是用的是虚拟币,还可以晋级200万实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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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的一个朋友开的股票公司被查了,说是非法经营,但是公司是新开的,还没有赚到利益,这种的要被判刑吗

罚款,吊销执照,是一定的,没盈利的话,也就是没产生社会危害,积极认错认罚,估计不会被判。

⑸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起诉书上说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⑹ 异地非法经营股票该怎样报案

到经营股票当地所属的证监部门、公安局、工商局报案。根据掌握的信息通过电话报案、去上述部门反映、邮寄信件等。

⑺ 从事股票证券非法经营罪20万以上的会怎么量刑

非法所得5万以上构成犯罪,一般三年以下。这种事情多为民间纠分论处,不是影响很大未必受理的。

⑻ 我朋友在深圳因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证券罪)被拘留了,该罪名严重么请律师解答

本人处理过多起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刑事案件,你说的卖炒股软件是这类犯罪的基本形态,但不一定构成犯罪,要了解具体细节内容。

深圳非法经营证券罪辩护律师:邱戈龙律师(专于刑 精于刑)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是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302号,儿童医院旁。
深圳非法经营证券律师的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号码

⑼ 非法经营股票期货获利十五万元会怎么判刑

1、该股票期货获利为非法获利。

2、非法获利所得15万元全部返还。

3、实行非法经营股票期货人,违反国家有关刑法规定,判刑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⑽ 提供信息给股民炒股获利后四六分成会判什么罪

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0)提供给非法经营的股票账户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