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急急!!!! 用父母的股票账户跟银行卡来炒股,但是钱是我的,有风险吗我跟父母关系不是特别好,还
风险肯定是有的,你父亲打电话到开户的证券公司获取股票账号改密码,把股票卖出转入银行卡,然后再去银行挂失补卡,你的钱就没了。问题是你父亲要愿意这样做,当然要做这些动作,一定会通知到你关联的手机号码,所以你不必担心。
『贰』 我父亲股票账户里面的股票和钱,我怎样才能继承转过来,他上个月去世了...
你打一个电话或者自己本人去你父亲开户的那个证券公司。
你去问下那个证券公司的柜台他会告诉你需要什么手续的
『叁』 可以一直用父母的证券账户吗
1、空的账户如果三年不使用就会判定为休眠账户,
2、休眠账户就是指三年以上一直没有买卖过股票、a股账户里没有股票、资金账户里的钱也不超过100元的账户。休眠账户主要由证券公司按休眠账户标准根据投资者账户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对于没有指定交易或托管证券公司的a股账户由登记结算公司来确认是否为休眠账户。
3、证券公司对休眠账户不收取任何费用,
4、休眠账户激活流程:
投资者如需恢复使用休眠账户,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激活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申请激活沪市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需在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激活沪市无指定交易的休眠a股账户,可在任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者申请激活深市休眠a股账户,可以在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激活深市休眠a股账户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需在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
(二)投资者申请激活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证券账户卡或资金账户卡丢失的,应补办账户卡后再办理申请激活手续。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证券公司激活投资者休眠a股账户,应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激活申请指令。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指令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激活账户,并通知交易所恢复交易权限,次一交易日该a股账户可正常使用。
(四)持有休眠a股账户的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办理激活手休眠账户续,而在有开户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申报注销原休眠a股账户并申请开立一个新的a股账户。
『肆』 证劵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不可以。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人员的父母属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样属于违法。
『伍』 我能用父母开的证券账户炒股吗
可以的,只要知道账户能够登录就可以操作。
年满18周岁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必须绑定本人银行卡作为第三方存管
『陆』 我用父母的钱替他们炒股,但在我账户上,离婚时会无良老公非说这是夫妻财产要平分,怎么办
哪要看你有没有银行转账的证据,证明钱是你父母的,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除了父母,其它都是扯蛋
『柒』 父母的名字开股票账户资金账户也是父母的,这样炒股违法吗
这个没有违法,因为的话你只是代表着你父母去炒股而已,只是只要他们没有什么意见就可以了。
『捌』 请问,存在父母股票账户上的钱,是共同财产吗婚前房产在婚后处置的
婚前房产存在父母股票账户上,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玖』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账号炒股,违法吗
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用自己父母的账户炒股。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9)用父母的股票账户以及金钱扩展阅读
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
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