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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7-10 08:08:47

㈠ 请问,私人操作20多人的帐户炒股,是否违法有相关的法规吗

只要不违反以下规定就违法。

附注: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㈡ 我可以用别人的帐户买卖股票吗

网上银行和股票帐户是二码事啊,你用他的帐户来买卖股票是可以的,但资金进出就麻烦了。要炒股就开个股票帐户吧,用别人的很麻烦,不管挣钱、赔钱都是在别人的名义之下的,说不定以后为经济利益还有纠纷的。

西安开户:
1、湘财证券,西华门1号凯爱大厦B座5楼;中信证券、国信证券都可以的;

网上炒股(基金)程序:
1、到同证券营业部有银证转账业务的银行办一张银行卡(可以是空户),本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厅开股东帐户(带上百来块钱交开户费,有的地方不要)。
2、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3、开通银证转账业务(含第三方托管).
以上3条都必须是本人(带身份证)亲自办理,代办不行
4、下载所属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带行情软件)在电脑安装.

网上交易佣金0.18%、印花税0.3%,上海每笔要1元过户手续费,每笔最低佣金5元。
在不考虑过户手续费,每笔最低佣金的情况下为:交易佣金0.18%+印花税0.3%=0.48%
由于每笔最低佣金5元,所以每次交易为2800元比较合算.
其他炒股方法,理念,网上搜索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祝你发财!

㈢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个人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因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所以是违法行为。

㈣ 用别人的股票账户进行非法交易

有可能是操作股票市场价格,最早好像还有人专收身份证开户,但是现在很难了,现在开户必须本人持有身份证到证券公司柜台开户,密码都要自己设置,如果把自己的密码和账户给别人,假设证监会和交易所查出确实是操作股票价格那肯定找的是开户第一责任人,这样就与本人脱不了关系。

㈤ 证券从业人员用别人帐户炒股被查出来会受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非法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 用别人股票账号进行非法交易

没错 想坐庄了 不会受到牵连的。有很多人收购别人的身份证,然后开户,把大资金转入这些新开的账户,集中资金炒作一支股票

㈦ 公款私存,公司逃税 把钱存入个人帐户 个人用这些帐外钱购买股票结果亏损了 这些钱是否需要赔偿

公款私存,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挪用资金等相关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你所述,如果公款私存,把钱存入个人帐户,个人用这些帐外钱购买股票亏损,个人要不要赔偿公司?我认为主要看公司和个人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公司是委托个人进行理财,或有其他合同关系,那么个人就不用赔偿。如果个人没有公司的任何授权,也未征得公司同意擅自进行炒股导致亏损,个人应当归还本金。如果基于此产生了非法受益,应当没收非法受益上缴国库。

上述回答供参考,鉴于此类问题比较复杂,而你得陈述太过于简单,很难作出更准确得判断,为此,建议你带着相关材料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

㈧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你好,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通过交易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产生错误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通过人为哄抬或者压低证券价格,虚构市场供求关系,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证券交易,使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该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也是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㈨ 个人多少资金以上频繁买卖股票属于恶意操纵股市

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多少资金也没关系。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操纵股市”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

《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拓展资料:

证券法,是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

《证券法》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法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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