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后还能进行股票交易么
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后到底能不能停止股票买卖,这个要看详细状况,由于被执行人有正常的被执行人,也有可能是失信被执行人,还有一些是被限高的被执行人,不同的状况采取的措施是不一样的。
固然目前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白规则不能投资股票,但从实践状况来看,一旦被采取限高措施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大家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根本上会被冻结,到时你基本就没法运用,所以就谈不上买卖。
❷ 今天法院判决书下来,法院判决事实如下,说我知道被告因经商亏损我选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可以选择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账户内资金归属如何认定的判决
最高院关于货币账户中资金权属认定的裁判规则
1、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谁占有即谁所有;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即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经济生活中亦早已形成“谁的账户,钱归谁所有”的惯例与规则。当事人之间的有关借用账户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2、货币系种类物,通常情形下,占有即所有,应当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但如果账户因查封后除涉案汇款外无其他资金进入,故涉案款项并未因进入账户而与其他货币混同。异议人虽实施了误汇账户的行为,但其并无支付款项的主观意思,账户开立人亦无接受此款的意思表示,故异议人对涉案款项仍享有实体权利。
3、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与占有权相一致的属性,通常情形下,民事主体名下账户内的款项即视为归其所有,但如果涉案账户系为特定目的所设共管账户,该账户内的钱款已具有特定化的特征,则其实质性权属并非开立人所有。如果涉案账户系一般存款账户,而非专项专用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用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❹ 请问,这里为什么不是'判决如下:'而是'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是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❺ 判决书判决如下没有内容算是判决吗
一、这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
二、没有判决内容的判决,显然,不能称之为判决。
❻ 判决如下: 1:要我们继续履行卖房给对方 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并交付房
交了违约金,你就应该终止合同。就是要继续卖方也应该按合同办,谁违约谁承担责任。如果他没按时交款违约你就,发催告函并保留证据。到时你可以起诉他。具体情况请787358916QQ联系。
❼ 财产被法院查封,股票帐户算吗
财产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股票帐户。
股票账户,股票账户是属于个人,法人,集体和机构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账户名下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或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综合上述内容,股票账户内有价证券属于法院财产查封的范围,所以如果个人,法人,集体或机构被法院查封财产,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账户会一并被冻结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7)判决如下股票账户内扩展阅读:
案例:
起债权案件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对四名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查一搜”,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通过申请人张某提供线索,法院通过证券机构查询,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持有股票,但两人名下股票已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生效后清仓,现只有其中一人因股价下跌舍不得割肉未及出手。
该被执行人持有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由于实行通买通卖制度,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内证券可以在不同证券公司和不同证券营业部进行托管和买进。如果投资者分别在多个省份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托管,则人民法院必须到多个地方实施强制措施。
而这种工作方式造成的时间差,无疑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该案中被执行人股票登记显示的指定营业部为浙江绍兴,但其真正的指定营业部却是在浙江新昌。证券机构答复的原因是因证券交易席位号相同所致。
现行处置被执行人股票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按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明确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账户名称、号码、扣划证券名称、数量或者资金数额”等。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准确掌握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后才能制作相关裁定书,否则就得不到相关证劵公司的协助。
❽ 一审判决如下,二审还有改判的可能吗请高人指点!!!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本案中,你不适用该概念,时效计算的没有问题,再有“11月15日我父亲给了哥哥存折,存折加1200元现金正好凑足房款”是现金给付还是银行转账,先进给付,请问证据在哪?如果银行转账有流水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官指看证据,就上边的情况看,问题是你证据确实,还有表见代理,你先把概念搞清楚,然后再思考下,建议找个高人吧,就现在看你胜算不大
❾ 法院的判决书以本院认为内容为准、还是以判决如下的内容为准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是在描述了基本事实及诉讼当事人的观点后,由法院对基本事实及诉讼当事人观点的态度。法院通过“本院认为”向当事人及外界表达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观点以及对诉讼当事人观点是否采纳。“本院认为”是在为“判决如下”做铺垫,告诉当事人及外界,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如下”,告诉当事人“判决如下”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因此,“本院认为”及“判决如下”应当是一致的,基本上,看完“本院认为”后,就可以基本判断出法院会怎么定案了。“判决如下”就是对“本院认为”的总结。因此,“判决如下”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表态,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