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股个人持股比例上限
你好,持股比例上线没有特别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未及时予以信息披露的将会做出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是有监管约束的, 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最高的上限一定得合法合规,祝你投资顺利。
2. 国家规定个人持股比例最高多少
一般公司没有规定。国企国家控股,你最多不会超过50%
3. 个人购买股票有数量的限制么
税只有印花税,没其他的,个人所得税没有
4. 每个股票帐户可买入流通股最大上限是多少
买股没上限.超过流通股的5%..公司就会对你的买入情况做跟踪了.主力买多少才拉升,这不一定的.看个股情况不一定..所处价位也不一定.有的只是主力来打个短线,花不了多少钱..打到就跑.
5. 个人股票账户单日交易金额是否有上限
没有上限
当天买的股票当天不能卖,要隔天以后才可以卖。
6. 个人最多可以持有多少支股票
我们在买股票的时候,在股市里面有太多的选择让我们迷惑,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有精准的判断力和知识储备,以及对于大盘的整体数据掌控,这样才能够选到一只优质股。优质股的表现,并不是在于股票的价格,而是其背后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那我们今天来说说一个人最多可以持有多少只股票呢?下面小编就来仔细讲解。

而且很多股民喜欢玩短线操作,这也是非常危险的股票买卖方式,因为整个股市的经济是向上走的。所以如果持有长线股票,那么在时间累积下收益肯定会更高,人性往往是不可逆的,很多人喜欢在短线之中寻找刺激,快速的买进买出来获取收益,虽然一时间可能会赚到钱,但是长远来看,依然有赔钱的风险。,
7. 股票账户每人只能开几个
2016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登公司”)盘后丢出了一枚重磅炸弹:将一个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数量上限,从20户调整为3户,新规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消息一出炸开了锅,还在拼命拉客户的券商已哭晕在地?业界表示,每个投资者证券账户上限下调为3个以后,投资者开立多个账户的便利性将大为受限,这对以低佣战略制胜的互联网券商无疑是沉重打击。
那么 股市账户也要限购了吗?
自1998年以来,为了防止个人证券被盗卖,证监会规定一人只能选择一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买卖的唯一受托人,也就是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去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13日起放开“一人一户”,允许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开立20个A股账户及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
放开“一人一户”限制后,一时间,不少券商营业部一度出现排队开户的场面。中国结算证书系统甚至因开户人数激增出现“拥堵”,众多券商开户无法正常出单。但政策实施一年多,从数据来看,多开3户以上的投资者仅占同期新开户投资者的2.6%,而且对账户使用率明显偏低,导致空置率高,浪费技术系统资源。另一方面,一位券商营业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多余的账户也有可能被用来做一些违法违规的操作。
因此,有券商人士认为,将“一人20户”下调至“一人3户”谈不上股市限购,这仅仅是一次基于实际需求的调整。
8. 个人投资者持股最高上限是多少
没有限制。
达到5%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证券法》第86条对于持股比例达到并超过5%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持股比例上线没有特别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未及时予以信息披露的将会做出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是有监管约束的, 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最高的上限一定得合法合规。
9. 个人投资者可以买入一只股票流通盘的上限是多少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具体可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