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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股票账户婚后

发布时间: 2021-04-21 16:03:40

① 母亲股票账户过户给女儿,需要父亲同意吗

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如果股票是你母亲在婚前独自购买的,那过户给女儿不需要父亲签字,如果股票是你父母结婚以后购买的就属于父亲共同财产,要过户给女儿必须你父母同时签字方才有效

② 婚后财产我的股票账户所盈利的钱房屋都是公司都是我母亲的离婚后女方能拿到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③ 我是单亲母亲在婚前给我一笔资金炒股所有户名都是我自己的现在婚后我想动用股票里的资金母亲有权要回吗

这个看资金量的大小,你的母亲可以通过收入证明和一些当时的转账等等有效证明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有一定可能可以要回。

④ 母亲的股票资金账户和密码都知道,银行密码也知道,可是建设银行卡处于休眠状态,现在该怎么办

老人故去,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包括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首先要证明老人故去,民政部门应该有死亡证明的。
然后证明你是继承人,有遗嘱可以凭遗嘱,没有遗嘱要证明亲情关系。具体要什么材料还得问证券公司。
该账户应该是不可以操作了,是不是有程序把账户所持有股票转到你的名下也得跟证券公司协调。

⑤ 我现在把之前母亲赠给我的股票里的钱一百万都全部用在了我的婚后生活里面了 请问现在母亲还是否有权要回这

请注意你的话里的那个字:赠且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注意了后面这句相当重要的哟。
而且这笔钱是你的婚前财产,与你爱人无关,除非你愿意和你爱人共同享用这笔了。

⑥ 我婚前将全部存款转入母亲股票账户,婚后用母亲账户炒股获利100万,若离婚女方有权分割吗

这个没有权利,因为你这是婚前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公有财产。

⑦ 母亲的资金在我的证券账户里投资,现在我不能在同一家证券公司再开户,怎么办!

你母亲开个账户给你用 这样就相当于对调 等以后空仓大家都没股票在调回来不就行了吗 自己人不调也没事

⑧ 婚后我帮我妈炒股,钱是我妈银行卡上的,股票户也是我妈个人的,赚到的钱离婚后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你替你妈理财,你就是一名打工者,你可以收一点劳务费,可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儿子替母亲理财,也可以是免费服务,没有任何收益,何谈共同财产?
2、股票操作不是一门简单的工作,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操盘经验,很难赚钱。如果你对股票所知甚少,不要轻易操作股票。

⑨ 老婆自己母亲的钱炒股,现在我俩闹离婚,要我来偿债,说这是我们婚后的共同债务这合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