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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 2022-01-12 07:37:57

『壹』 婚姻法,我结婚前有200万现金和100万股票,然后结婚后这笔现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您好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贰』 新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如股票

股票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投资的分割问题

那得看用于股票投资的45万是从哪来的了:
1、如果那4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剩下的16万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那45万是妻子的个人财产,那么剩下的16万还是妻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法律只规定了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规定用于投资的本金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妻子是用个人财产去投资的话,那么用于投资的本金还是个人财产,那16万就属于本金(因为没有收益)

『肆』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自然增值是指什么,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涨了是不是自然增值

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第一次交易就应该是夫妻的共同收益了,你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一般会算作共同用于夫妻生活,也是直接算入夫妻共同财产,你的前提依然不存在。
如果你约定了股票及其受益归一方所有,那就只归你一方所有,没有讨论自然增值的意义
你的每一次变卖行为都使得股票有了人为因素参与,所以不能算自然增值。

醒醒,我知道你自己也知道你在做梦。

『伍』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产业和股票,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可以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去法律...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一般来讲是可以分割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需要结合公司的类型具体分析。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陆』 如果无法认定股票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双方对半分。如果在法庭上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性质认定时,双方都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而且法院也难以查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见,法律规定了难以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时,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柒』 关于股票账户的法律问题

这个可能会被当做夫妻共同的债权而分割

诉讼结果看诉讼当事人举证辩护,法院审理是否采纳举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