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账户被冻结了怎么办
1、可以先拨打证券公司客服热线,或者本人带着身份证、银行卡到证券营业部查询原因。
2、如果是一般普通原因的话,建议本人带着身份证 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解冻就可以了;3、如果是司法原因导致你的账户冻结的话,则需要走司法途径解决了。
Ⅱ 法院如何冻结扣划证券帐户上的资金
一般由法院执行庭完成,当然是必须在接到强制执行通知后。
Ⅲ 股票资金帐户被法院冻结,但股票帐户没冻结,我把股票全部卖掉之后资金进入资金帐户,我还可以把资全取...
法院到开户的证券公司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
一般情况下,对股票的查封,会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帐户只能进资金,而不能出资金;但一般会允许该股票的买卖,这是减小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Ⅳ 法院能不能网上冻结被执行人证劵资金账户上的资金
如果判决书判决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都有权依法冻结、划走。
Ⅳ 法院可以冻结股票账户吗
可以的。涉及到个人财务的时候会依法冻结所有资产,包括证券帐户
Ⅵ 法院如何查封证券账户
个人,法人,集体或机构被法院查封财产,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账户会一并被冻结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6)法院冻结证券股票账户流程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Ⅶ 被法院冻结的股票账户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如何解冻账户
为什么冻结呢?如果冻结了,还是把事情解决了,让法院解除冻结吧。希望采纳。
Ⅷ 股票帐户被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你的情况真是非常罕见,“被盗开证券帐户”+“被盗开的证券帐户被法院冻结”,两种情况同时具备是非常罕见的。
如果仅仅是“被盗开证券帐户”,则只需拿身份证到任一证券营业部填《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挂失补办原号或新号就可以了,交易所允许投资者用这样的方法要回开户权的。
但被盗开的证券帐户被法院冻结就麻烦了,用挂失补办的方法办回来的帐户恐怕还是被冻结的帐户,炒不了股,否则法院的冻结就形同虚设了。
有一个简单的方法,你的身份证在几年前曾经丢失过的,想必用来开户的应该是旧身份证。这样的话你去办新一代身份证用新一代身份证开户就可以了,因为新老身份证号码是不同的。
如果你是被用新一代身份证盗开证券帐户的话,那就很麻烦了,如何取回开户权恐怕连交易所都没碰到过。那样的话你最好打电话问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众咨询服务热线”号码是:4008888400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服务热线电话是:0755-82083225、82083226、82083227
建议你最好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投诉你被盗开证券帐户被法院冻结问题(网址:http://www.csrc.gov.cn/),问一下这种特殊情况怎么解决。
按照法理,你可以要求法院将冻结的帐户上的资产转到真正的资产所有人的帐户进行冻结,把你被盗开的证券帐户解冻。(想着都烦)
Ⅸ 法院对已经冻结的股票进行变卖 需要什么手续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依法向证券公司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余额变动、证券及资金流向、开户资料等内容。 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 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