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法拆遷賠償是怎麼賠償的呢
政府違法強拆需賠償的又一起經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雲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雲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糾正了二審按徵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於依合法徵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於「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麼?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後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後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築,而涉案建築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並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築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並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後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裡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於違法建築,其合法性不依附於涉案建築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築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先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並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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