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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員工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30 20:29:12

⑴ 勞務派遣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好處

其實勞務派遣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違法幹活,而是資源整合,達到更好的管理效果。我們合肥就有好幾家正規的人力資源公司可以實施勞務派遣項目,比如說易德人力、遠創人力、外服人才等了。

⑵ 上市公司里員工持有的股票該怎麼算 比如說2000股 謝謝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就是原始股撒,有解禁期限的。一般是3年,過了期限,可以在賬戶選擇賣出。一般而言,員工不太可能持有幾千股的,最少也是幾十萬股,通俗就是 小非。大非就是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票超過總股本的5%需要提前給上市公司證券部說,不然就是非法減持,會被證監會處罰,5%以下減持就沒得什麼問題。最後說下減持,最好在大宗交易減持,成交比較順。在二級市場也可以,不過要慢慢的很少的減持。

⑶ 公司上市前選擇勞務派遣的優勢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點優勢: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單位在核算派遣人員的總支出時,一是考慮崗位效益。二是以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准。三是不需要為被派遣人員額外支付其它計劃外的費用。勞務派遣專用發票可計入用人單位稅前成本開支,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專業
用人單位用人不受戶口及學歷限制,平時對派遣員工做出相關的管理規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用人單位可以在業務增加時增加人員,在業務減少時減少人員,用人方式十分機動靈活。
三、減少勞動糾紛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簽訂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只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這樣用人單位就可避免與派遣員工在人事(勞動)關繫上可能出現的糾紛。

⑷ 員工通過合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願隨時變現嗎

不能隨時變現。要經過合夥公司一定的程序審批同意。

⑸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 第七十三條規定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5)勞務派遣員工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⑹ 兩個公司,一個勞務派遣月薪1萬4,福利和正式員工一樣,另一個上市公司,正式員工1.2萬,選擇哪個

主要還是看你自己的選擇吧我覺得

⑺ 上市公司員工擁有的股票屬於什麼

屬於原始股,上市後經過稀釋增容,是可以流通的呀。
除非它本身就是企業自身行為,沒有計算入慘負收入。
而且不是正常的股權,就無法流通了。
看準了,別上當呀。

⑻ 是否有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要直接和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我在上市工公工作但是簽定的是勞務派遣的合同公司違規嗎

按實際情況,僅僅按你說的信息無法確定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所以請自行根據法律規定規定確認用人單位是否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⑼ 上市公司員工收取回扣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票工作人員介紹股民立戶買股票,這就是他們的工作,工作的好,開戶買股票的人多,自然收入也就高。這和其他做銷售是一個道理。對股票影響不大,但是拿取回扣還不是太好的。
一說到「回扣」一詞,大家可能並不陌生,但真正是否了解該詞背後的法律性質呢?本文所指的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下面本文將藉助一則案例,具體向大家闡述一下員工私下收受回扣,用人單位該怎麼追責?
案情:
李某是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部主管,月薪8000元,負責公司人力資源工作的規劃,建立、執行招聘、培訓、考勤、勞動紀律等人事程序或規章制度等工作。2016年公司因戰略調整,公司工廠需搬遷至東莞市某區,工廠內絕大部分員工需重新招聘。為盡快解決招工問題,李某聯系多家勞務派遣公司,期間收受多家勞務派遣公司相關人員的回扣,高達100多萬。事後,該公司在律師的指導下,多方收集證據,最終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等待李某的是刑事懲罰。
律師分析:
很明顯,李某私下收受回扣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罰。
首先,李某作為該公司人事部主管,具備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其次,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尋找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的過程中,接收勞務派遣公司回扣。
最後,李某收受回扣的行為已侵犯該公司的管理制度,收受回扣沒有上繳給公司,而是故意佔為己有,數額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6萬元)、五倍(100萬元)執行。
李某收受回扣高達100多萬,已達到刑事立案的標准,公司在律師的指導下,已經向深圳市某公安局報案,未來等待李某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的刑事處罰。
律師提醒: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社會上各種各樣的誘惑太多,我們不管是作為一名小小的打工仔,還是知名企業家,都應時刻保持清晰的頭腦,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
作為用人單位,應從以下幾點防範員工收受賄賂:
1、完善企業規章制度,明確將吃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列入企業規章制度中;
2、對在職員工進行基本的職業道德培訓,提供每個員工基本的法律素養;
3、發現有員工擅自收受回扣,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給予開除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啟動刑事追訴流程,保證公司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