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證券發行制度的評價
我不談發行股票的優點,只說發行股票的缺點。
⒈發行股票,不能把不良的、甚至是垃圾的公司,來進行發行上市;⒉所發行股票的市盈率,不能過高(這可能與發行前詢價不良有關);⒊不能在股市低迷、或是大幅跳水的時候,密集發行新股。特別是大盤股的發行,要由其注意節奏或切入點,不能盲目、亂發新股;⒋不能以打壓股市為目的,故意地大規模發行股票;⒌還有,就是網上、網下的申購比例,最好是90%網上申購,10%網下申購(如果取消網下申購,還要好)。
2. 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有什麼優點
以前
申購新股
必須持有滬市或深市10000元價值的股票。現在只要有錢就可以申購,申購不到,只能怪自己資金太少,或命運不好。
3. 我國股票發行的行政批制有什麼優缺點
審批制的主要特點表現為: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由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的主要特點:
一是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加了承銷商的責任。
二是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成長的需要。
三是在發行審核上,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四是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五
是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優勢、由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各擔風險的機制。在核准制下,監
管機構的主要職能應當轉向制定標准和規則,促進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並以此維護一個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場。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證券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注冊制度下,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
先不作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材料作出充分地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
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其發行。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
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4.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認為哪種制度更好為什麼
一、我國股票上市制度的歷程
(一)「額度管理」階段
1993年4月25日,國務院頒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審批制由此確立。在這種制度下,股票發行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據經濟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大體的股票發行數量,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給計委,由計委合理分配給各地。這個階段按股票面值計算的發行額度共有105億元,共有200多家企業發行,籌資400多億元。
(二)「指標管理」階段
1996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公布了《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1997年,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對擬發行股票公司預選材料的審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證監會對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預選,開始了對企業的事前審核。1996年、1997年分別確定了150億股和300億股的發行量,700多家企業發行,籌集資金4000多億元。
(三)「通道制」階段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確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發行核准制實施細則陸續實施並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2001年3月17日,證監會取消審批制,正式實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實施,改變了行政機關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發行股票的風險,同時具備了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權利。
(四)「保薦制」階段
2003年12月,證監會制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等法規,這種制度是指有資格的保薦人推薦具備發行條件的證券公司予以發行證券,並對所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擔保,保薦人具有連帶責任,保薦責任期為發行上市全過程及上市後的一段時間。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證券公司、609人分別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健機構代表。
二、股票發行核准制向注冊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點
在核准制下,擬發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並且必須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規。這種制度的優勢在於雙重審核較為嚴格,發行的股票質量高;維持證券市場的高品質和秩序,防止劣績股進入,保護投資者權益。其缺點也較多,一是審查程序繁瑣,犧牲了證券市場的效率;其二是允許上市的大多是資金基礎雄厚的大企業,不利於新興企業的發展;其三是監管機構審查使眾多投資者產生依賴心理,削弱自主判斷的能力,容易忽視股市風險;
5.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6. 股票發行兩種制度的比較與分析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7. 中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變,對證券市場帶來了哪些重大的影響
證監會2012年4月1日晚間公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擬採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價發行,突出了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定價約束、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報價、加強定價監管、推出存量發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點問題。
審核重點從盈利能力判斷到強化信息披露
焦點一: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同時改進上市過程中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提高效率。
點評: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這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披露制轉變埋下伏筆,是參照成熟市場發行體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託充分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發行條件減少發行審核的自由裁量權將是披露制的核心。
讓機構持有更多新股以抑制高報價
焦點二: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的50%。當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一定水平時,要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點評:由於中簽率很低,機構投資者最終獲得的新股數量有限,即便是新股高定價,其所承受的風險和損失依然很小,難以構成價格約束。新規則意在提高機構投資者的新股持有量,讓報高價的機構為自己的不審慎行為買單,以抑制「人情報價」等現象,杜絕盲目高報價。
引入個人投資者進行詢價
焦點三:擴大詢價對象范圍,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到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點評:詢價過程引入個人投資者意在使佔比較高的中小投資者擁有參與定價的機會,使得定價過程不再是機構的特權,體現公平原則。但這一措施又產生了如何杜絕利益輸送、人情報價的問題,而且中小投資者的定價能力值得商榷。
行業平均市盈率成為定價重要參照
焦點四:預披露後即將預估的發行價格區間提交給證監會,並與招股書一起提供給發審會,如預估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補充說明該價格存在的風險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書正式披露後,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應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未提供盈利預測的還需補充盈利預測,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甚至可能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點評:這一措施的價格導向十分明顯,目的在於解決高定價問題,但可能導致所有新股都以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好公司價格拉低,差公司價格抬高,未必能解決高發行價的問題。而且,如此做法相當於「審價格」,有行政干預嫌疑,相當於回到窗口指導時代,不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與市場化方向不符。
開啟存量發行加大新股上市流通量
焦點五:取消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老股轉讓所得資金有一定的鎖定期,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 可用於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
點評:這一舉措旨在加大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從增加供給的角度減少新股的稀缺性,從而讓新股不再那麼搶手,以抑制新股上市之後的爆炒現象。但存量發行會加大新股發行數量,帶來擴容壓力,對二級市場價格形成沖擊。
採取限制措施抑制炒新
焦點六:證券交易所應明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標准,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加強對買入新股客戶的適當性管理;證券公司應對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進行核查和管理,加強對客戶違規炒新、炒差、炒小行為的監控,必要時採取限制措施。
點評:監控數據顯示,在新股上市前三個月的交易中,機構投資者和大戶從炒新中收益較大,但中小投資者往往是虧損的,一些機構甚至有操縱價格的嫌疑。在投機氛圍濃重的市場中,抑制炒新為可取之舉,但具體操作應規范化、制度化,避免短期化的臨時行為。
8. 發行股票對公司有什麼好處
(1)股票上市後,上市公司就成為投資大眾的投資對象,因而容易吸收投資大眾的儲蓄資金,擴大了籌資的來源。
(2)股票上市後,上市公司的股權就分散在千千萬萬個大小不一的投資者手中,這種股權分散化能有效地避免公司被少數股東單獨支配的危險,賦予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度。
(3)股票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票行情及定期會計表冊的公告,起了一種廣告效果,有效地擴大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信譽。
(4)上市公司主權分散及資本大眾化的直接效果就是使股東人數大大增加,這些數量極大的股東及其親朋好友自然會購買上市公司的產品,成為上市公司的顧客。
(5)可爭取更多的股東。
(6)利於公司股票價格的確定。
(7)上市公司既可公開發行證券, 又可對原有股東增發新股,這樣,上市公司的資金來源就很充分。
(8)為鼓勵資本市場的建立與資本積累的形成, 一般對上市公司進行減稅優待。
9. 我國目前股票發行的利弊
一、股票發行市場管理機制的利與弊:
目前國際上股票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 一是「注冊制」, 即所謂的市
場原則; 另一種是「核准制」, 即所謂的實質管理。
在股票發行市場的管理手段上, 我國由國家計委、國務院證券委確定發行額度或上市規模, 這種做法存在許多缺陷:
第一, 人為造成了股市供需矛盾和市場價格的不合理, 政府自主確定一個上市規模, 使股票供給不能隨需求自由浮動, 造成供需脫節, 使股價在一定程度上失真, 市場投機盛行。
第二, 造成股份公司之間不公平競爭。上市公司有融資便利及其它有利條件, 從而造成大量未上市的股份公司面臨著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第三, 按地區分配發行規模的方式, 使一些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無法上市, 而某些效益不好的企業, 卻可由地方政府選擇上市, 破壞了市場擇優機制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二、新股定價機制的利與弊
1997 年1 月17 日,中國證監會頌布的《關於股票發行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第5 條規定: 股票定價不再以預測盈利為基礎, 而以最近3 年內每股稅後利潤算術平均值為依據。定價公式為: 股票價格= (最近三年實現的每股稅後利潤 ) ×預測市盈率。
這種演算法是使新股定價演算法統一、公正, 其好處有:
第一, 避免了上市公司在發行過程中玩數字游戲, 而導致定價不透明;
第二, 摒棄了按預測盈利定價的做法, 將股價確定於公司的現有盈利水平基礎上, 因而股價較為合理。
新的規定也有不完善之處: 首先, 買股票是買未來, 而不是過去, 對一些高成長的企業來說, 只重視過去的盈利是不科學的。其次, 算術平均值不合理,因為最近三年中, 第三年的影響作用肯定大於前兩年。
三、股票發行方式與銷售機制的利與弊:
股票發行的銷售, 通常可分為自銷與代銷兩種,自銷指股票發行公司直接將股票銷售給投資者, 而不經過中介機構。隨著我國股票公開發行的推進, 企業直接售股已很少見。代銷指證券發行者委託專門證券中介機構代理銷售, 代銷又有包銷、助銷、推銷三種方式。
目前, 我國股票發行銷售全部採用包銷方式。包銷對於發行公司來講, 籌資時間短, 可以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對承銷商來講, 由於我國股市中股票供不應求, 因而風險較小, 採用包銷方式可帶來高收益。
但是, 包銷對於發行公司來講, 成本較高, 而且隨著股票市場「擴容」步伐的加快, 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情況會逐步緩解, 採用包銷方式, 承銷商將單獨承擔股票銷售不出的風險。因此, 要逐步推廣採用助銷和推銷方式, 以降低籌資成本, 同時, 可使企業與承銷商共同承擔市場風險。
我國股票的發行方式, 目前採用的是「網上定價、抽簽配售」和「全額預繳款, 比例配售」兩種方式。網上定價是股價事先確定, 使其公開化, 透明化, 防止機構大戶聯手做市, 平等競爭認購新股, 使中小投資者也有可能申購到新股。但是實際操作中, 會出現下列問題:
第一, 資金雄厚的機構大戶調集資金, 以多博勝, 導致中購量大大超過發行量, 因而中簽率極低。
第二, 許多資金來源於拆借資金, 得到利益會立即撤離, 這種投機資金反而將大量投資資金擠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