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漲了歸誰,算夫妻雙方共同持有嗎
一般來說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後還是個人操作,對方沒有參與,應該認定本金和升值為個人財產。如果另一方參與了,則需要考慮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所以,究竟是你的個人財產還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看你的股票升值對方有沒有出力了。
『貳』 婚前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不算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一方或者雙方投資的股票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經獲得的收益,婚期所獲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叄』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婚後產生的收益,而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餘的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肆』 婚後股票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伍』 結婚前買股票結婚後怎麼分
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配。股票屬於一種投資收益,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在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陸』 婚前以個人財產買的股票屬於共同財產嗎
金女士咨詢: 我和丈夫是2008年初結婚的。 在2004年的時候,我以個人的錢款買了一定數量的股票,一直捂著未動。到結婚前的時候,已經有了近17萬元的收益。結婚沒幾個月,我們一起在電腦上看股票行情的時候,他看到我的股票收益有15萬元。丈夫替我高興之餘開玩笑地說:「這15萬元也有我的份,將來若離婚,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雖然他是用開玩笑的語氣說的,但是我聽了心裡很不舒服,也很想弄弄明白。 我想咨詢一下: 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的「私房錢」? 三、萬一我以後把股票拋掉,我的這些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里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二、「私房錢」的范圍。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上述司法解釋雖然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該解釋對「投資取得的收益」 之含義並無明確界定,因此,對「投資取得的收益」的歸屬問題,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一方婚前或婚後僅供一方所有的股權而產生的收益,收益部分應歸夫妻共同財產。(二)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三)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黃金或古董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你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賺的收益,不能認定為「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符合「萬變不離其宗」的財產分割原則。 四、以上建議,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