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多少人遭遇過股票T+0 QFII融資融券(A1008交易平台)」的詐騙
今天該平台已不能登錄,客服、負責人QQ、電話全關閉,是不是攜款跑路了?我的幾萬元無法取出,強烈建議各位受害者向證監會、公安部及各大媒體投訴舉報。
㈡ 朋友買國外的股票,說要在中國上市,但是要人多,所以叫我幫忙弄身份證、
國外股票暫時無法在國內上市,所以這是百分百騙人的。買國外的股票只要是通過香港的大型證券公司開戶還是有保障的。如果是私下交易,那就被騙居多了,有興趣買外國股票可以找我詳談,香港國資控股證券公司。
㈢ 我有幾個朋友股票詐騙,金額39萬這樣要怎麼定罪
主要看詐騙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證詐騙,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就觸犯金融詐騙罪和觸犯<證券交易法>,因為證券公司屬於三大金融機構之一,(銀行,證券,保險)這兩項特殊的詐騙罪,都比普通詐騙罪(即刑法266條的普通詐騙罪)量刑要高一點,6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普通詐騙罪法定最低刑應該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罪無死刑),也就是根據情節和認罪態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詐騙,最高刑罰至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你說的股票詐騙我不知道具體的案情,所以無法給你准確的量刑標准。
下面是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
㈣ 國家公安部網站股票交易遭遇詐騙怎樣舉報,投訴,報警。
你可能上了偽造的國家公安部網站,如果上當受騙,保存好證據並直接撥打110報警。
㈤ 股票詐騙 什麼罪
詐騙罪。沒收、罰款,然後是1-3年的刑罰。
詐騙罪的最高刑罰可以到無期
㈥ 股票投資詐騙怎麼報案
不要驚慌,保留好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證據。找正規維權公司幫你追回。國內平台大部分不合規,盡量規避操作,不貪暴利!其實被外匯,期權等黑平台騙了也不要害怕灰心,及時收集自己的維權材料,是可以追回的。入金記錄,交易記錄,銀行流水等這些都是至關重要的維權材料,如果平台跑路或者賬號被封,那就真的很難追回了。很多朋友虧損被騙後第一反應是投訴平台,甚至威脅平台,其實這樣的方法是不對的。很可能導致賬號被封,或者交易記錄被刪。再想收集維權材料,那真的是很困難了。所以和騙子平台也要鬥智斗勇!望採納
㈦ 有經歷過類似以做游資股票為由,被網路詐騙的人嗎
轉入私人賬戶100%是騙子,你這個經理是教科書級別的騙子流程
㈧ 央視曝光網路薦股騙局是怎麼回事
央視曝光網路薦股騙局是指央視報道A股市場回暖,非法網路薦股現象又有抬頭,今年6月,有至少幾百名投資者,在看了網路直播的薦股,買入了股價高高在上的濟民制葯,然後第二天開始,就連吃了四個跌停,損失慘重。
此次的非法網路薦股,源於濟民制葯莊家出貨,他們僱傭了網路黑嘴,讓他們推薦濟民,投資者買入,他們就能順利出貨,而不會像以前庄股崩盤那樣動輒十個跌停。而濟民莊家的出貨方法,並不止這種,曉晨4月2日中午突然發現,自己賬戶被盜號,手裡的股票莫名被全部清倉。
就在第二天,濟民制葯直接跌停,而像曉晨這樣的受害者,全國至少有幾十位。各種跡象表明,濟民制葯莊家的出貨計劃蓄謀已久,4月份開始實施,通過盜號、僱傭網路黑嘴,派發自己的籌碼。
今年6月11日,投資者受非法網路薦股誤導買入濟民制葯後,普遍虧損在33%左右,如果一直未賣出,損失更大,很多投資者報警,但由於網路黑嘴用的都是化名,找不到人,公安機關難以立案。
(8)境外股票交易詐騙擴展閱讀
網路薦股騙局的7大套路:
套路1:
直播平台中,偽裝成「股神、大V、老師、播主、圈主」,號稱有內幕消息、資深背景、傳奇業績、獨特眼光,以「分享炒股技巧、鎖定牛股、推薦黑馬股」等方式忽悠投資者。
套路2:
財經網站上,用「高手指導、大佬看盤、名家談股」等標題,吸引投資者充值購買「金幣、鮮花」等虛擬幣,再通過「直播訂閱、收費文章、付費問答」等方式引誘投資者購買垃圾信息。
套路3:
微信、QQ、微博、論壇、股吧上,用「大數據診股、推薦黑馬、專家一對一指導、無收益不收費」等誇張宣傳,造假炒股業績記錄,引誘投資者交錢成為會員客戶。
套路4:
假扮陌生美女加微信、QQ聊天套近乎,宣稱背後有「老師、專家、股神」指導股票買賣,先免費推薦幾只股票展示實力,再忽悠投資者交錢加入「內部VIP群、VIP直播室」。
套路5:
在微信群、QQ群、網路直播室中,「老師、專家、股神」實時喊單號召大家一起買賣股票,宣稱有「私募基金、資本大佬、實力莊家」保證賺錢;或用「高回報高收益」誘騙投資者參與現貨(貴金屬、藝術品、郵幣卡等)、境外股票(美股、港股等)、國際期貨(外匯、原油、黃金等)等虛假交易。
套路6:
不法分子推薦股票造成投資者虧損後,也並不是都聯系不上,有些公司給投資者造成虧損還能聯繫上,面對投資者的投訴,卻是蠱惑投資者參加更高級別的會員組,繳納更多的「會員費」。
套路7:
不少不法分子為實施詐騙,用與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投資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義來實施詐騙。出於對專業機構的信任,投資者往往繳納會員費,獲得薦股,剛開始可能會賺錢,之後卻虧損,最終發現自己上當。
㈨ 炒股詐騙怎麼判刑
主要看詐騙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證詐騙,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就觸犯金融詐騙罪和觸犯<證券交易法>,因為證券公司屬於三大金融機構之一,(銀行,證券,保險)這兩項特殊的詐騙罪,都比普通詐騙罪(即刑法266條的普通詐騙罪)量刑要高一點,6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普通詐騙罪法定最低刑應該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罪無死刑),也就是根據情節和認罪態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詐騙,最高刑罰至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你說的股票詐騙我不知道具體的案情,所以無法給你准確的量刑標准。
下面是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