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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股票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8-29 20:55:45

1. 股票交易規則

2. 什麼叫質押式回購交易,股票質押式回購是什麼意思

你好,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融資方方將所持有的股票通過質押的方式,向出資方融入資金,並且約定時間返還資金然後解除質押的交易過程。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主體有兩個,一是資金融入方,二是出資方。要求雙方都是符合要求和審查標準的。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3. 股票回購的概念是什麼怎麼理解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回購方式:

  • 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 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3、回購意義:

  • 對於股東的意義

股票回購後股東得到的資本利得需繳納資本利得稅,發放現金股利後股東則需繳納股息稅。在前者低於後者的情況下,股東將得到納稅上的好處。但另一方面,各種因素很可能因股票回購而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否對股東有利難以預料。也就是說,股票回購對股東利益具有不確定的影響。

  • 對於公司的意義

進行股票回購的最終目的是有利於增加公司的價值:

(1)公司進行股票回購的目的之一是向市場傳遞股價被低估的信號。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作用。股票發行被認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如果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通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如果回購以後股票仍被低估,剩餘股東也可以從低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明顯超過投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可以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於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購減少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層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層通過股票回購試圖使投資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浪費在收益不好的投資中。

(3)避免股利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餘現金是暫時的或者是不穩定的,沒有把握能夠長期維持高股利政策時,可以在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通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如果公司認為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的比例較高,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提高負債比率,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並有助於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雖然發放現金股利也可以減少股東權益,增加財務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別是如果是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快速提高負債比率。

(5)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

(6)調節所有權結構。公司擁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可以用來交換被收購或被兼並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換公司普通股的需要,還可以在執行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時使用,避免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4. 現在最新的股票交易規則和費用是怎樣的

股票交易規則和費用:目前A股市場交易時間為非法定節假日的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節假日或者周末,都會休市。集合競價:上午9:15-9:25,其中9:15-9:20可以撤單,9:20-9:25不能撤單,9:25以成交量最大的價格為開盤價。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竟價規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1手=100股,1-99股為零股,不足1股為零碎股。股票買賣實行T+1交易制度,即當天買的股票T+1日才能賣出,當天賣的股票T+1才能取出現金,但可以用賣出股票的錢買其它股票或新股交款。

5. 股票回購的具體實施方法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購回的股票在會計上稱為「庫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購回,其結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假設回購不影響公司的收益,那麼剩餘股票的每股收益率會上升,使每股的市價也隨之增加。目標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購者價格更高的出價來收購其股票,則收購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購價格,這樣,收購以計劃就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從而導致其難度增加。
實施股份回購必須考慮當地公司法對回購的態度,美國許多州的公司認為,僅為維持目前的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權而取得本企業股票的違法的;但如果是維護企業現行的經營方針而爭奪控制權,實質上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則回購又是可以允許的,我國《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

6. 證券回購交易的相關規則

一、證券回購交易的條件:
1、用於證券回購的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
2、在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准券的數量等於回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
3、在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託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清算賬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將回購的券種局限於國庫券和一部分金融債券,是由這些債券的本身特點所決定的。
1.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在我國證券市場發行的所有債券中信譽是最高的。因此,它們易於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適宜做回購交易中的抵押品。
2.這兩種債券具有足夠的市場性,發行量有一定的規模。這是產生真正意義的債券回購市場的一個必要前提條件。只有債券發行達到一定數量,債券的持有者才會具有廣泛性,從而能產生真正意義的債券回購交易。
二、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禁止行為:
1、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託其保管的債券進行回購交易或作其它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交易;
3、禁止將回購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

7. 什麼是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回購方式:
1、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3、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4、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