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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內幕交易罪立案標准

發布時間: 2021-11-05 01:40:27

1.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內幕交易罪如何量刑

您好,
一、怎麼認定內幕交易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內幕交易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1、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
2、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內幕交易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作了規定。《內幕交易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4、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內幕交易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內幕交易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相關立案追訴標準保持了一致,並參照其他司法解釋中普遍採用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標准,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確定為1:5。

2.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立案標准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2、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或者泄露內幕消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5、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6、有其他嚴重情節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3. 股市內幕交易罪中如何認定主犯與從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擬收購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杜某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賬面收益3.06億余元。期間,被告人許某明知黃某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黃某的指令,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於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該股,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本案涉及內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問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
黃某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某與杜某、許某屬於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黃某與杜某、許某共同合謀,實行內幕交易的犯罪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許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

4. 內幕交易罪罪行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
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
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其二,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
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
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
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3、
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具體范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並非都屬於國家秘密的范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
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
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范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想像競合的問題。

內幕交易罪 - 法律處罰:

根據最高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解釋》)的有關內容,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進行了認定。

《內
幕交易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作了規定。《內幕交易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
上;4、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內幕交易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內幕交易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
定標准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相關立案追訴標準保持了一致,並參照其他司法解釋中普遍採用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標准,將內幕交易、
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確定為1:5。

關於單位犯罪的定罪處罰標准。就本罪而言,刑法對單位犯罪規定了單獨的法定刑,即便對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量刑標准不作區分,也可以實現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因此,《內幕交易解釋》在定罪量刑標准上未區分單位主體和自然人主體。

必須要嚴格處理和懲罰。

5. 內幕交易罪怎麼處罰量刑

行政法框架下,構成內幕交易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管機關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單位從事內幕交易,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刑事法框架下,如果行為人構成內幕交易類犯罪,面臨的處罰遠重於行政處罰,不僅要處以自由刑,還要並處或單處罰金刑。當然,如果單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則不僅要對單位處以罰金刑,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

6. 股票市場內幕交易的標準是什麼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