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證券帳戶及裡面的資產怎麼處理
可以分割資金或者股票。
2. 夫妻共同的股票帳戶,離婚後怎麼分割
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3. 離婚股票分割糾紛怎樣處理
一、夫妻之間有約定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之間無約定,就此產生糾紛
離婚時夫妻就股權分割產生糾紛怎麼處理?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直接轉讓
1、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在實踐中往往因為這三個條件不符合,所以難以實施。
(二)作價補償
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權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平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如果不放心,可以請專業的律師代為處理。
(三)拍賣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在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
離婚股權的分割可以根據以上幾種方法分割,但是由於股權的價值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處在不斷變化之中,要綜合考慮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的凈產值、盈虧情況,特別是前一段時間的紅利分配情況等因素。為了避免一方有所隱瞞,將盈利營造成虧損,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最好還是找專業人士為好。
4. 離婚後,前夫還在用我的銀行帳戶和股票帳戶買賣股票,錢都是他的,會不會給我帶來損失
因為個人我國誠信系統正在建立,所有你的違背信用的行為都可能對你造成影響。如果你前夫違背了銀行的賬戶管理要求、股票賬戶的管理要求,那麼銀行和證券公司有可能將該信息上報誠信系統,目前該系統在人民銀行已經成立運行。以後你要申請銀行貸款、銀行信用卡,就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被拒絕,同樣如果該系統擴展到全社會,那麼有可能你用手機、申請上網賬戶等也可能受影響。保險起見,要回你的賬戶吧,損失並不一定只是表現在金錢上的。
5.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是怎樣處理的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