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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調查股票賬戶嗎

發布時間: 2021-05-09 09:45:27

1. 股票帳號是我的,錢不是我的,離婚時會算成我的嗎

您好
股票賬戶是一個股票買賣的憑證,所以您離婚的時候這個股票賬戶只要是你的名字應該還是屬於你的,不過需要說明一下,如果你是結婚後辦理的股票賬戶,那麼就要看裡面的資金多少和你的妻子平均分配了,我是理財師,我的答案您可以放心,真誠回答,希望採納,打字不易啊!

2. 離婚期間 老公是否可以私自買賣股票 賬戶是我的

賬戶是你的,要看是不是你們共同財產,而且他不可能看著錯過最佳時機出手,有交易記錄,最後按照法律程序分所有財產,是你的賬戶也不一定是你的,他賣了錢也不是他自己的,沒事,最後都可以分清

3. 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的證券賬戶股票情況

你可以向開戶證券公司營業部查你現在的傭金是多少,b營業部承諾的傭金一般不會有問題,其實這個只要算一下就行了,買入股票的時候只有傭金和過戶費(過戶費每1000股收1塊錢,如果你買的股票價格高股數少的話可忽略不計),也就是說你用買入股票發生的傭金費用除於你的買入金額就是傭金費率了,但一定要找大於5元的傭金去計算,因為每次交易傭金最少收5塊,用5塊的計算會不準確。

4. 離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原告股票和銀行存款是否轉移法院管嗎

法院有權利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5. 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律師可以調查對方的賬戶嗎是直接調查還是要先向法院申請。

律師可以用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直接調查,也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5)離婚的時候調查股票賬戶嗎擴展閱讀:

海南首例律師調查取證權案終審判決律師狀告國土局獲勝

今年年初,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鍾某到東方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調查取證時,被要求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確認律師身份。

鍾某認為:東方市國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為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將東方市國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鍾某勝訴。據悉,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行政訴訟案件。

一審判決:國土局未侵權,律師敗訴

經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鍾某持本人律師執業證原件、《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原件和需要查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到東方市國土局,申請調查相關土地權屬。東方市國土局認為鍾某申請調查土地權屬提交的材料不齊全,要求其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後才能查閱。

鍾某認為,東方市國土局的上述要求,屬於任意加設行政審批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其作為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1月15日,鍾某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月19日,東方法院以東方市國土局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鍾某提供的證明文件不能充分證明其代理律師身份或與其調查的信息存在利害關系,東方市國土局對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懷疑,要求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確認其身份,屬於行政機關的審慎管理行為,未侵犯鍾某作為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二審改判:要求蓋章確認身份屬違法

一審判決後,鍾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訴。二審認為,東方市做出被訴行政行為明顯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確認為違法行為。

被上訴人及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行政行為是被上訴人的審慎管理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終做出終審判決,撤銷東方法院行政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東方市國土局要求上訴人到東方市司法局加蓋公章確認上訴人的律師身份後才受理上訴人的閱卷申請的行政行為違法。

6. 起訴離婚的時候,法院會不會調查個人擁有的財產

兩個人情投意合如果到了合適的年齡就會結婚,但是結婚之後如果發生了矛盾或者雙方之間的問題多來越多就會離婚。但是如果離婚時有財產相關的問題沒有解決就會上升到法律訴訟的階段了,此時離婚官司法院會查個人財產嗎?1.沒有一方的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訴訟離婚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財產的證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2.如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決定調查的,會採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3.根據《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相關規定,通過法院離婚,就是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調查,並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進行認定與分割。綜上,離婚訴訟中,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但會依據一方的申請決定是否調查。一般法院調查包括法院依職權的調查取證和給律師簽發調查令進行調查兩種。

7. 離婚時怎樣調查對方的具體財產

1、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2、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3、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查詢取證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2)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

具體的也可以咨詢正規的調查公司。

8. 離婚時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時包括國外銀行的存款嗎

如果離婚的對方不知道,可能就不會調查到,未知銀行賬號和開戶行,法院會拒絕調查。
查詢銀行存款方法:
一、首先,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的話,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的情況下,注意收集對方的存摺、銀行卡信息,可以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
二、其次,如果夫妻未在一起居住,又無法通過上述手段查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的,可以採用以下方法了解對方銀行存款情況:
(1)起訴後,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有義務查詢當事人的賬戶余額。另外,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或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當事人的權益高度重視,不能提供賬號和開戶行的,法院一般會表示拒絕。雖然理論上,只要知道某人的名稱和身份證號,各個銀行均能查出存款人的存款和交易情況。
(2)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律師持調查令到銀行查詢。在支持法院調查令的地區,律師可以持法院調查令的方式到銀行查詢對方當事人的存款情況。
(3)實踐中除了上述查詢渠道外,還有一些調查公司提供銀行存款查詢服務;還有一些當事人通過銀行系統的熟人查詢存款情況,這些方法雖然能夠達到查明財產的目的,但這種作法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不建議當事人採用。
最後,提醒大家申請法院查詢銀行存款需要注意的事項:
(1)經驗不足的當事人或律師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時沒有特別要求列印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會要求銀行列印存款余額。這樣對方之前轉移或取走的存款就無法了解。因此,提醒當事人在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時,明確要求列印開戶時至申請時的銀行存取款記錄。
(2)向法院提供的賬戶信息越詳細越好,便於法院查詢;
(3)需要查詢多家銀行、多個賬號的,最好一次性向法院提交申請。

9.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調查出股票資產(已被被告轉走)在第二次起訴時如何認定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期間男方將股市資金轉走的行為應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建議你委託律師代理。
如有幫助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