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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有權力調查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 2021-05-11 01:06:09

Ⅰ 離婚案子律師可以拿著當事人的身份證去各個銀行調查存款嗎

不可以,存款必須當事人去,這屬於私人信息。而且就算律師拿著你的身份證去查存款,銀行也不會受理,如果銀行受理了,你可以狀告銀行。

Ⅱ 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律師可以調查對方的賬戶嗎是直接調查還是要先向法院申請。

律師可以用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直接調查,也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2)離婚律師有權力調查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海南首例律師調查取證權案終審判決律師狀告國土局獲勝

今年年初,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鍾某到東方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調查取證時,被要求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確認律師身份。

鍾某認為:東方市國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為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將東方市國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鍾某勝訴。據悉,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行政訴訟案件。

一審判決:國土局未侵權,律師敗訴

經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鍾某持本人律師執業證原件、《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原件和需要查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到東方市國土局,申請調查相關土地權屬。東方市國土局認為鍾某申請調查土地權屬提交的材料不齊全,要求其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後才能查閱。

鍾某認為,東方市國土局的上述要求,屬於任意加設行政審批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其作為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1月15日,鍾某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月19日,東方法院以東方市國土局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鍾某提供的證明文件不能充分證明其代理律師身份或與其調查的信息存在利害關系,東方市國土局對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懷疑,要求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確認其身份,屬於行政機關的審慎管理行為,未侵犯鍾某作為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二審改判:要求蓋章確認身份屬違法

一審判決後,鍾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訴。二審認為,東方市做出被訴行政行為明顯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確認為違法行為。

被上訴人及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行政行為是被上訴人的審慎管理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終做出終審判決,撤銷東方法院行政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東方市國土局要求上訴人到東方市司法局加蓋公章確認上訴人的律師身份後才受理上訴人的閱卷申請的行政行為違法。

Ⅲ 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的證券賬戶股票情況

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個人有能力調查核實也可以。
法院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院不復雜調查。

Ⅳ 律師或者法院有權利調查被告的所有銀行帳戶嗎

一、律師或者法院有權利調查被告人銀行賬戶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法院在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時可根根據案情調查被告賬戶。

三、原告是案件當事人,對案件有知情權,因此法院或代理律師會將調查的結果告知。

四、如果被告賬戶沒有財產會被如實記錄,至於會不會追查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轉移記錄一般是會查的。

拓展資料

律師或者法院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Ⅳ 打離婚財產官司,對方如果懷疑我把錢轉移了,法院或者對方律師有權清查我的賬戶明細么

律師現在沒有這個權利了

法院有權,可以開調查令核查

Ⅵ 離婚原告律師可以申請法院查被告的股票交割單嗎

若涉及夫妻共有財產,律師無法查明的,可申請法院予以調查。

Ⅶ 請教法官、律師達人,案件執行時需要調查當事人的股票信息,需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股票開戶信息,

會的,包括開戶日期,買賣股票數量,時間,數額等等

Ⅷ 離婚時對方請來的律師有權利來查我個人的賬務嗎

法院有權查,一方為防止對方隱匿或轉移財產,一般申請法院查詢對方的銀行賬戶的存款情況,如有存款可凍結止付,待案件財產處理分割完畢時在解除凍結。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λ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並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望採納

Ⅸ 離婚律師有權利凍結當事人的帳戶嗎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對方有可能隱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是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然後向法院提出之後符合要求才可以凍結。

1、一方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在提起訴訟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
2、當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
3、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凍結財產是一個比較好的措施。

夫妻起訴離婚並不是說一定要進行離婚財產的凍結,具體還是要先看實際的情況。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轉移、隱藏、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話,那麼此時又有必要進行離婚財產凍結,這樣也是對自己利益的一種保護。往往離婚財產凍結都是由人民法院採取的措施,但也是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的。

Ⅹ (離婚調查取證)怎樣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

律師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二種方法。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銀行卡,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第二種,通過法院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另外,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外,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存取款明細。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取此類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