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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股票賬戶虧損

發布時間: 2021-05-14 00:34:38

㈠ 夫妻一方用共同存款炒股虧錢離婚時是否應少分割共同財產

如果這些錢都是你夫妻共同的財產,那當然要共同分割了,要是婚後的財產都是要混個吧。

㈡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股票及收益糸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參考資料如下: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其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所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導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㈢ 離婚股票收益怎麼分

案情: 2005年,王先生與黃女士戀愛3年後結婚。婚前,王先生的父母給他15萬元用於買股票,王先生以自己的名義開了股票帳戶。婚後,王先生經常利用業余時間炒股,因為操作需要,有時也用家裡的部分積蓄來炒股,但在贏利後都能及時把挪用錢的歸還。今年,王先生購買的股票已增值至60萬元。黃女士婚後也以自己的名義開了帳戶炒股,資金是家庭存款,先後投入了10萬元,現在已增殖到20萬元。 夫妻倆因生活瑣事時有矛盾,感情急劇惡化,為此黃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了房產,還要求分割股票以及股票增值部分財產。黃女士認為,炒股有虧有贏,王先生有時挪用家庭積蓄參與炒股,雖然王先生在贏利後將家庭積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贏利已無法分清是哪部分股金所產生,且該部分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她有權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財產。王先生認為,股票增值部分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部分可言,由於股票本金屬於他的婚前財產,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屬於他的婚前財產,黃女士無權分割這筆財產。 律師分析:王先生婚前的15萬元,是他婚前投入的個人財產,剩下的45萬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購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後從家庭積蓄中投入財產的增值,炒股期間虧損部分應算作婚前個人財產的虧損還是婚後共同財產部分的虧損已無法區分。 按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王先生認為股票增值部分財產主要是婚前財產的增值,但又舉不出證據加以證實,故王先生婚前投入,但婚後也用家庭積蓄投入經營而增值的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即使所購股票是王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後所得,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需要說明的是:如股票賣出後分割的話,王先生婚前投入的本金15萬元,按法律規定應歸其個人。 王先生和黃女士婚後共有的股票如沒有賣出,既難以按本金分割現金,因市值不確定,又難以按市值分割,人民法院會按照便於操作的原則,按照股票數量進行分割。(離婚律師)

㈣ 股票虧損10%與賬戶資金虧損10%是一個概念嗎

不是,股票虧損10%只是你個股虧損而已,賬戶資金虧損則是你本金虧損10%,因為你可能不止買了一直股票,如果只有一支股票那虧損額就是一樣的
可以追問

㈤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股票投資的分割問題

那得看用於股票投資的45萬是從哪來的了:
1、如果那45萬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剩下的16萬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那45萬是妻子的個人財產,那麼剩下的16萬還是妻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法律只規定了投資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沒有規定用於投資的本金屬於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妻子是用個人財產去投資的話,那麼用於投資的本金還是個人財產,那16萬就屬於本金(因為沒有收益)

股票賬戶總盈虧是什麼

股票賬戶里的總盈虧,就是投資者所有股票交易操作的盈虧之和,包括持倉盈虧和清倉盈虧兩部分。最開始買股票的時候,總盈虧和當日盈虧是一樣的,之後就會開始變化。比如:10元成本買進股票1000股,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形下,若現價12元,那麼總的盈虧就是2000元,假如明天股價走高達到12.5元,那麼當日盈虧就是500元,總盈虧就是2500元。如果某隻股票清倉後,它的盈虧記錄會從持倉盈虧裡面減掉,進入到清倉盈虧中。因此,如果要查詢投資以來的總盈虧,一般有兩種方法,你可以在點掌財經上看下怎麼去查。

㈦ 婚內丈夫通過銀行的信用貸款來的資金炒股虧損後,離婚後我還要承擔這個債務嗎

婚姻存續期間債務,沒有實現特殊書面約定前提,是婚後共有債務,需要你倆共擔,離婚,不代表可以免責。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㈧ 我炒股虧了十多萬,老婆想把房子過戶她一個人名字,這樣好嗎

把房子過戶她一個人名字,也沒有用,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執行還是會執行,只是接下去她會要求你離婚,並把房子寫給她,估計你要人錢兩空了。

㈨ 婚姻持有的股票一直未操作,股票的分紅是否自然增長,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屬於婚後開戶購買股票比較好處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股票是婚前購買的,情況就比較復雜。」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股票,離婚後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如果婚後對賬戶未進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財產:無論盈虧與否,均屬個人資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後對賬戶進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財產:離婚時股票盈利,給予另一方婚後收益(如結婚時為虧損,按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購買時股票的市值計算;如結婚時股票盈利,按離婚時股票的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的市值計算)一半;離婚時股票虧損,則剩餘部分仍屬個人資產。
3、如果婚後投入共同財產,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離婚時股票盈利,另一方婚後收益一半的折價款;離婚時股票虧損,可按結婚時股票的市值與婚後投入的金額比例進行分割。
4、如果婚後投入共同財產,不能夠分清投入、盈虧等情況:股票賬戶市值系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上適當向開戶方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