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賬戶借給朋友使用,假如朋友違法操作,我要承擔什麼責任謝謝!
連帶責任 你試試下一個蝌蚪股票kai戶這個app,這樣平時在手機上就可以直接kai戶,不用單獨下卷商,這一個軟體全搞定,而且步驟簡單,最關鍵,最關鍵的就是傭金低,kai戶極速,你可以在應用寶裡面找到蝌蚪股票kai戶,
㈡ 股票賬戶和資金都是我的,借給朋友操作,違法嗎
如果你朋友不用你的賬戶做違法的事,就不違法。
出租出借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將可以被予以警告並處以至少1000元的罰款。
如果被公安機關認定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 銀行卡)或支付賬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可能在五年內無法使用所有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和支付賬戶業務,無法正常網上支付,包括網銀轉賬,網上各類消費及購物等,五年內在所有銀行可能無法開立新賬戶,同時會影響徵信記錄。
㈢ 個人出借證券帳戶違法嗎
證監會在《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出借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屬於違法行為。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㈣ 「黃曉明們」是否該為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擔責
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對「精華制葯操縱案」的查處情況,沒收當事人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並處以罰款8.97億元,並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根據證監會認定,高勇通過其控制的16個證券賬戶,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制葯」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根據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發布的《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規定,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注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此外,根據《證券法》第20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對照上述條款,雖然相關的處罰對於黃曉明來說無關痛癢,但是應該作出的處罰就必須要作出。當然,這些看似無關痛癢的處罰是建立在黃曉明真的只是出借賬戶、而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基礎之上的。
來源:新京報
㈤ 股票戶頭可以借給別人用嗎
你好,近年來在中國證監會查處的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案件中,不法分子常常被發現有借用他人賬戶來掩蓋自身違法行為,以規避監管、逃避制裁的情況。所以,如果將自己的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他人可能會利用你的證券賬戶從事違法違規活動。這樣不僅可能為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便利,而且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和相應法律責任還將由本人承擔。對於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了可能採取注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還可能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措施。所以,建議投資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證券賬戶,不要外借給他人使用,保障自己的賬戶安全。
㈥ 請問,私人操作20多人的帳戶炒股,是否違法有相關的法規嗎
只要不違反以下規定就違法。
附註: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㈦ 禁止個人出借股票賬戶是什麼意思
禁止個人出借股票賬戶是什麼意思?就是不允許把你的股票賬戶讓別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