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二、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六、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如何申請保全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財產保全的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准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即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序條件是,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
2、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其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
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㈡ 如何申請賬戶保全
需要先了解企業銀行賬戶的種類,掌握實用的查詢企業賬戶的方法。
然後提交申請財產保全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2)如何申請保全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企業銀行賬號的查詢方法
首先申請法院向人民銀行查詢。人民銀行負責企業賬戶管理,擁有全部的企業銀行賬戶信息,並有良好的企業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但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未能按規定向人民銀行報備企業的一般存款銀行賬戶,還需要進一步查詢。
搜集以往交易中對方的銀行賬戶。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搜集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據、對方企業介紹等材料中顯示的企業銀行賬號。
企業在經營中需要向工商、稅務部門等行政部門辦理各種事項,這些部門的檔案材料中往往有企業的賬號信息情況,可以申請法院向相關部門查詢。
企業在經營中,離不開通訊、水、電、氣等,需要繳納上述費用。可以向電信、郵政、水電氣等企業查詢企業繳費信息,從而獲知企業的賬號情況。
㈢ 我現在有個官司,其中要在法院申請保全對方的股票賬戶,可操作性如何
太難辦了,股票是即時的,遇上大跌大漲價值是不固定的。也無法保全呀。
但凍結是可以的,所謂的凍結也只是不讓其變現而已,其價值也是無法保證的,也許今天法院取證時裡面還值10W,結果開庭時遇上大跌了,就剩餘2W了,這都是有可能的。按取證時的10W給你,你要嗎?
所以不要怨法院不給你保全,不是他不作,是他作不到呀。呵呵
㈣ 股票可以保全嗎,怎樣保全股票
股權可以保全。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㈤ 股票帳戶查封、凍結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各個交易所的具體實施方法也不一樣,詳情請向相關單位咨詢。
2.
資金小於100元
、沒有股票
、2年內沒交易
就會被凍結賬戶,處於休眠狀態
本人親自就到身份證和股東卡去您開戶的證券公司解凍。
3.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違反了相關證券管理條例也會被查封和凍結賬號和資金。
㈥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可查封股票帳戶嗎
可以申請查封股票賬戶。
㈦ 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財產保全的提起
1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3在起訴前,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且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4其他適當的保全措施。
END
財產保全的措施
1查封。
一般是對不動產或權利實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許任何人對財產狀態作出改變。如查封房產,查封銀行賬戶、投資賬戶等。
2扣押。
一般是對動產及權利憑證採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設備、貴重物品、房屋產權證等。
3凍結。
一般是對銀行賬戶及其他財產權利作出的暫時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凍結銀行存款賬戶、凍結股票、基金賬戶等。
END
財產保全的擔保及法律後果
依當事人的申請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駁回其保全申請。
2
如果申請人敗訴了,申請人應當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
3
如當事人錯誤地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也要負賠償責任。如錯誤地申請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等情況。
http://jingyan..com/article/bad08e1eb675b309c85121f2.html
㈧ 如何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㈨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
訴前保全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為防止被告人轉移、變賣、隱藏財產,使欲起訴的人遭受損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同時要提供相應的擔保。在訴前保全後,申請人必須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會賠償因保全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
訴訴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財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相應擔保。如果訴訟保全錯誤,將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按目前的司法實踐,很少有法院採取訴前保全,以防止保全錯誤給被保全人帶來損害,同時也減少法院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