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賬戶借給別人操作,會有什麼安全隱患
如果他投入的本金做不了庄就不會有什麼非法操作。
⑵ 股票賬戶股票可以借給別人融券嗎
個人股票賬戶里的股票是不可以借給別人融券,融券是券商的業務,融券融入隊是券商提供的股票。
⑶ 把股票賬戶給別人操作有什麼風險
借戶給別人炒股的風險有很多,其中最常見的風險是:如果有借戶的人有惡意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一經查獲會直接去找賬戶本人,證監會如果核實賬戶的確有操作股價的行為,會把賬戶禁用。名字進入證監會黑名單後,所持的身份證和本人不能繼續炒股。
如果惡劣的會凍結賬戶,經偵隊和反洗錢機構會對賬戶人開展調查,可能會惹上官司。
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
所以,把身份借給別人炒股就相當於讓自己為別人的股票盈虧做了了無形的擔保。
⑷ 借個親戚身份證開證券賬戶打新債有什麼影響
借親戚的身份證開證券賬戶打新債。沒有什麼影響,你只是單純的想提高打新股,或者新債的中簽率。但是你也要在每個股票賬戶有相應的資金才行。有點屬於遍地撒網的感覺。其實這也是個人投資者,沒有沒辦法的辦法。
⑸ 一個人在不同的證券公司開股票賬戶,可以用這些賬戶打同一個新股嗎
可以的。
依據《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5)股票賬戶借別人打新擴展閱讀
證券法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⑹ 借戶給別人炒股有什麼風險
借戶給別人炒股的風險有很多,其中最常見的風險是:如果有借戶的人有惡意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一經查獲會直接去找賬戶本人,證監會如果核實賬戶的確有操作股價的行為,會把賬戶禁用。名字進入證監會黑名單後,所持的身份證和本人不能繼續炒股。
如果惡劣的會凍結賬戶,經偵隊和反洗錢機構會對賬戶人開展調查,可能會惹上官司。
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
所以,把身份借給別人炒股就相當於讓自己為別人的股票盈虧做了了無形的擔保。
(6)股票賬戶借別人打新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目前有不同的方式,大體來說,主要是分為短線(技術派),趨勢派、價值投資派,每一個派別都有不同的投資知識和方法,都有大牛在裡面,也都有虧的連褲子都沒得穿的人。
別人多年的經驗,給市場交了很多學費,花了很多時間學習和思考,直接和盤托出把所有的方法智慧都教給另一個人,於情於理都是一件站不住腳的事情。別人的思考和智慧,也是需要被尊重的,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合理獲取,比如付錢。
炒股確實有風險,這個就提示買家,一定要衡量各種情況之後再決定什麼時候進入,買什麼股票,什麼時候賣出。任何投資理財都有風險,風險無處不在。一定要學會自己做決策,為自己的的投資結果負責。
⑺ 我炒股有兩個帳號打新都可以打嗎
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證券賬戶參與同一隻新股申購的,以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⑻ 我想借用別人賬戶打新股,具體怎麼操作可以把我卡上的錢沖進他的賬戶嗎打完後可以把錢直接轉回我的
自己開立個賬戶是最佳選擇!
⑼ 新開戶的銀行卡借給朋友炒股我會有風險嗎
銀行卡不允許出借。違者將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1、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三)惡意透支的;
(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9)股票賬戶借別人打新擴展閱讀:
持卡人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並按照發卡銀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
(三)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