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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股票賬戶查詢

發布時間: 2021-05-31 13:24:08

『壹』 法院能查到欠債人名下的股票嗎

可以的,但一般法院要你確定債務人有股票賬戶,而且是上海還是深圳的

『貳』 法院能夠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嗎

「法院能夠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嗎?」:
1、如果賬號主人涉嫌刑事犯罪,檢察院和法院可以查。

2、如果牽涉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院在當事人申請時有權查詢。

3、如果是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執行員有權查詢並劃扣。

『叄』 法院如何查詢當事人購買股票,基金信息平台

在 不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的情況下,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去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通過這兩個公司,可以查到對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記錄。

『肆』 法院能查到理財產品和股票帳戶嗎

絕對啊

『伍』 知道被告有股票的賬戶,我如何可以查到

你自己去是沒用人,人家肯定不給你查,但是如果你帶上法院強制執行人員,可以凍結賬戶等。不過很多時候強制人員要等很久,可以帶律師去,一般律師都有辦法。

『陸』 我的錢買股票了,銀行卡上沒有錢,別人起訴我時法院能查到我的錢嗎

可以的
債務人超過還款期限拒絕還款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債務人仍然不執行判決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柒』 法院如何查封證券賬戶

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7)法院股票賬戶查詢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捌』 法院或公安局能不能查股票賬號

如果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調查,當然可以查股票賬戶;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訴訟,如果認為必要,依其職權,也可以查股票賬戶。

『玖』 財產被法院查封,股票帳戶算嗎

財產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股票帳戶

股票賬戶,股票賬戶是屬於個人,法人,集體和機構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賬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或債券都屬於有價證券。

綜合上述內容,股票賬戶內有價證券屬於法院財產查封的范圍,所以如果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9)法院股票賬戶查詢擴展閱讀:

案例:

起債權案件判決生效後,四名被告未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原告張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經對四名被執行人的財產「四查一搜」,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後通過申請人張某提供線索,法院通過證券機構查詢,發現三名被執行人名下分別持有股票,但兩人名下股票已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判決生效後清倉,現只有其中一人因股價下跌捨不得割肉未及出手。

該被執行人持有的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由於實行通買通賣制度,投資者同一證券賬戶內證券可以在不同證券公司和不同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和買進。如果投資者分別在多個省份的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則人民法院必須到多個地方實施強制措施。

而這種工作方式造成的時間差,無疑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該案中被執行人股票登記顯示的指定營業部為浙江紹興,但其真正的指定營業部卻是在浙江新昌。證券機構答復的原因是因證券交易席位號相同所致。

現行處置被執行人股票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明確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賬戶名稱、號碼、扣劃證券名稱、數量或者資金數額」等。

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在准確掌握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才能製作相關裁定書,否則就得不到相關證劵公司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