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賬戶被凍結了怎麼辦
1、可以先撥打證券公司客服熱線,或者本人帶著身份證、銀行卡到證券營業部查詢原因。
2、如果是一般普通原因的話,建議本人帶著身份證 到證券營業部櫃台辦理解凍就可以了;3、如果是司法原因導致你的賬戶凍結的話,則需要走司法途徑解決了。
❷ 擔保人被起訴,會被凍結賬號嗎
法院凍結他人的賬戶,一般有兩種情形。
(1)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因原告的申請以及提供擔保,法院凍結被告的存款或賬戶。凍結的期限第一次是6個月,以後續凍就是3個月。
(2)申請執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執行人,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賬戶後,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賬戶,甚至可以直接扣劃到法院的賬戶,以備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作為賬戶的所有人,如果認為法院凍結行為違法,保全凍結可以提出復議;執行中凍結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或執行異議。
2、如果是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能夠清償。
如果是一般保證人,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 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責任。
❸ 擔保人被凍結
擔保人的全部銀行賬戶有可能都會被凍結的。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執行中依職權保全被告的財產(包括凍結被告的銀行賬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轉移資產,以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履行。
根據規定,法院保全的金額應以當事人的申請保全的金額或執行標的額為限,如果被凍結的一個銀行賬戶中資金不足的,仍可以凍結其它的銀行賬戶,直至達到當事人的申請保全的金額或執行標的額為限止。
所以,作為被告的擔保人的全部銀行賬戶都是有被凍結可能的。
❹ 擔保人賬戶被凍結,是全部欠款一次凍結的嘛……
這個要看對方如何申請了,而且要結合
擔保人
性質,是否是有限擔保。而被凍結的款項不超過擔保責任范圍。
❺ 股票帳戶查封、凍結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各個交易所的具體實施方法也不一樣,詳情請向相關單位咨詢。
資金小於100元 、沒有股票 、2年內沒交易 就會被凍結賬戶,處於休眠狀態 本人親自就到身份證和股東卡去您開戶的證券公司解凍。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違反了相關證券管理條例也會被查封和凍結賬號和資金。
❻ 擔保人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請問什麼時候才能解凍
掌上銀行密碼鎖了以後等到第二天就可以了,每天只有三次輸錯密碼的機會。
銀行卡被鎖的解凍:
在余額不足一百元的情況下長期不使用造成銀行卡的凍結。比如建行規定,銀行卡余額持續不足100元的情況下,三年後凍結,凍結後一年內沒有解除凍結的,自凍結之日起一年後銀行卡被注銷,也就是永遠無法使用了;
在ATM機或電話銀行連續三次輸入密碼錯誤,這樣也會導致銀行卡凍結;
銀行卡丟需要掛失,掛失後銀行卡就是處於不能使用的凍結狀態;
別人惡意操作,比如在知道你的銀行卡、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的情況下,打銀行電話冒充是銀行卡主人並要求掛失等。這樣也會被凍;
還有其他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欠款不還被法院強制執行凍結等。
如何解除銀行卡凍結;
解除凍結需要去銀行卡【開戶時】所在的銀行營業廳去辦理手續;
需要攜帶身份證和銀行卡,當然了如果是銀行卡丟失後掛失補辦那就只要拿身份證去就可以了,注意必須是本人去,這個不能別人替你辦理的;
具體如果解除凍結只要你向銀行工作人員說明情況,然後按照他們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❼ 別人貸款 做擔保 賬戶被凍結,裡面的錢會被扣掉嗎
借款人未償還欠款,經法院判決後仍未履行的,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可以依法扣劃借款人和擔保人的銀行存款。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❽ 擔保人被執行了銀行卡凍結了怎麼辦
擔保人的銀行卡被凍結,就只有隻有先還債於債權人,然後到銀行去解凍,如果是與事實不符合,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被凍結的賬戶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申請人也可以以上述法律規定申請延長,可以提供相應擔保要求解封,或者找客戶讓其積極還款以解除被凍結的賬戶。
(8)擔保人股票賬戶被凍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