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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賬戶炒股票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6-16 15:30:39

㈠ 借用他人股票賬戶炒股資金被偷偷轉走該定什麼罪

恕我說話不客氣!
你是成年人不?
為什麼要借用別人的賬戶?
為什麼自己不開?
轉走了你也沒有辦法,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那是你的資金!

㈡ 借戶給別人炒股有什麼風險

借戶給別人炒股的風險有很多,其中最常見的風險是:如果有借戶的人有惡意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一經查獲會直接去找賬戶本人,證監會如果核實賬戶的確有操作股價的行為,會把賬戶禁用。名字進入證監會黑名單後,所持的身份證和本人不能繼續炒股。

如果惡劣的會凍結賬戶,經偵隊和反洗錢機構會對賬戶人開展調查,可能會惹上官司。

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

所以,把身份借給別人炒股就相當於讓自己為別人的股票盈虧做了了無形的擔保。

(2)出借賬戶炒股票的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目前有不同的方式,大體來說,主要是分為短線(技術派),趨勢派、價值投資派,每一個派別都有不同的投資知識和方法,都有大牛在裡面,也都有虧的連褲子都沒得穿的人。

別人多年的經驗,給市場交了很多學費,花了很多時間學習和思考,直接和盤托出把所有的方法智慧都教給另一個人,於情於理都是一件站不住腳的事情。別人的思考和智慧,也是需要被尊重的,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合理獲取,比如付錢。

炒股確實有風險,這個就提示買家,一定要衡量各種情況之後再決定什麼時候進入,買什麼股票,什麼時候賣出。任何投資理財都有風險,風險無處不在。一定要學會自己做決策,為自己的的投資結果負責。

㈢ 借用他人賬戶炒股指期貨會受刑事處罰嗎

借用別人賬戶炒股,然後給別人提成,主要有兩種情況:1。一種簡單的合作炒股模式,關鍵點不在於你得賬戶,而在於你賬戶中的資金,等於借用賬戶的人操作你的資金在市場進行買賣,前提條件是借用賬戶的人要有豐富的操作經驗和盈利能力(起碼比你強的多),否則不如你自己操作。
比較公平的利潤分配方法為:共同承擔盈虧。 很多合作方(很多是主動找你得)提出盈利提成(不管多少),虧損以再次合作給與補虧百分之百都是騙子,一定要注意。
2。主力機構借用你得賬戶,充入自己的資金,藉以分散進入市場資金的單筆額度,盡量消除主力在市場的操作痕跡。主力往往會找很多這樣的賬戶,給你提成也是理所當然,這不是信任問題,關鍵是你也承擔了主力操縱市場(違法)的一部分風險(最少是接受調查)。

㈣ 證券從業人員用別人帳戶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出借賬戶炒股票的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㈤ 出借銀行帳號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號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號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基於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出借人存在以下處理方式:其一、判決出借人與借用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其二、判決出借人僅對本金承擔責任;其三、判決出借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對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刑事責任。有的單位或個人出租、出借銀行賬號以達到為別單位或個人逃避債務、套取現金等目的,從而擾亂金融秩序。有的單位或個人為了收取好處費,不顧國家制度有關規定,擅自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銀行賬號,為其辦理款項收付業務,以套購緊俏物資或套取現金。甚至有的單位或個人將借來的賬號用於賭球、洗錢、非法集資或者經濟詐騙等。那麼作為賬號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會因此而受到牽連。如果你明知對方是要用於上述用途還把賬號借給他使用,那麼你就會因此構成共同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訴訟風險。其一、債權人起訴賬號借用人(債務人),一並訴請賬號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銀行賬號對於債權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債權人將借用人及出借人一並起訴。其二、債權人僅僅起訴賬號出借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債權人與賬號出借人無合同關系,賬號出借人不能說明自己獲取款項有合法有據,導致賬號出借人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其三、借用人起訴出借人的訴訟。由於出借的賬號收到匯款後,出借人將款項轉交給借用人時無款項交接的手續,甚至未保留證據,極易產生糾紛。

由此可見,出借帳戶風險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