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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給非法經營的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 2021-06-21 08:17:21

⑴ 非法經營股票軟體九十萬怎麼處罰

這個是不是會被判刑呀是直接賠償。

⑵ 非法經營股票買賣違法嗎

當然了,非法嘛

⑶ 想請教各位,如果開家公司是經營模擬炒股業務的,算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嗎

模擬炒股就是根據股票的交易規則,基於一種虛擬的平台,實現股票買賣的一種炒股手段。
一般設置市場每位選手起始資金為若幹人民幣,人們可以用這些資金進行股票委託買賣;
模擬炒股買賣的規則同證交所規定基本一致,包括:不能透支及買空賣空、T+1(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拋出)、撮合成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滬深交易所相同的交易時間和券種。
你可以去愛財部落網站去模擬炒股操作下就明白了,和實際沒什麼差別的,就是用的是虛擬幣,還可以晉級200萬實盤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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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的一個朋友開的股票公司被查了,說是非法經營,但是公司是新開的,還沒有賺到利益,這種的要被判刑嗎

罰款,吊銷執照,是一定的,沒盈利的話,也就是沒產生社會危害,積極認錯認罰,估計不會被判。

⑸ 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起訴書上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⑹ 異地非法經營股票該怎樣報案

到經營股票當地所屬的證監部門、公安局、工商局報案。根據掌握的信息通過電話報案、去上述部門反映、郵寄信件等。

⑺ 從事股票證券非法經營罪20萬以上的會怎麼量刑

非法所得5萬以上構成犯罪,一般三年以下。這種事情多為民間糾分論處,不是影響很大未必受理的。

⑻ 我朋友在深圳因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證券罪)被拘留了,該罪名嚴重么請律師解答

本人處理過多起非法經營證券、期貨的刑事案件,你說的賣炒股軟體是這類犯罪的基本形態,但不一定構成犯罪,要了解具體細節內容。

深圳非法經營證券罪辯護律師:邱戈龍律師(專於刑 精於刑)
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地址:深圳是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302號,兒童醫院旁。
深圳非法經營證券律師的聯系方式:本問題回答者後邊的號碼

⑼ 非法經營股票期貨獲利十五萬元會怎麼判刑

1、該股票期貨獲利為非法獲利。

2、非法獲利所得15萬元全部返還。

3、實行非法經營股票期貨人,違反國家有關刑法規定,判刑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⑽ 提供信息給股民炒股獲利後四六分成會判什麼罪

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

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

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0)提供給非法經營的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