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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賬戶離婚怎麼劃分

發布時間: 2021-07-11 22:30:32

⑴ 夫妻共同的股票帳戶,離婚後怎麼分割

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⑵ 婚前買的股票離婚時要分嗎,離婚時股票應該怎麼分

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應該屬於雙方經營性收益,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⑶ 離婚時股票該怎麼分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⑷ 離婚股票收益怎麼分

案情: 2005年,王先生與黃女士戀愛3年後結婚。婚前,王先生的父母給他15萬元用於買股票,王先生以自己的名義開了股票帳戶。婚後,王先生經常利用業余時間炒股,因為操作需要,有時也用家裡的部分積蓄來炒股,但在贏利後都能及時把挪用錢的歸還。今年,王先生購買的股票已增值至60萬元。黃女士婚後也以自己的名義開了帳戶炒股,資金是家庭存款,先後投入了10萬元,現在已增殖到20萬元。 夫妻倆因生活瑣事時有矛盾,感情急劇惡化,為此黃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了房產,還要求分割股票以及股票增值部分財產。黃女士認為,炒股有虧有贏,王先生有時挪用家庭積蓄參與炒股,雖然王先生在贏利後將家庭積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贏利已無法分清是哪部分股金所產生,且該部分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她有權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財產。王先生認為,股票增值部分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部分可言,由於股票本金屬於他的婚前財產,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屬於他的婚前財產,黃女士無權分割這筆財產。 律師分析:王先生婚前的15萬元,是他婚前投入的個人財產,剩下的45萬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購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後從家庭積蓄中投入財產的增值,炒股期間虧損部分應算作婚前個人財產的虧損還是婚後共同財產部分的虧損已無法區分。 按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王先生認為股票增值部分財產主要是婚前財產的增值,但又舉不出證據加以證實,故王先生婚前投入,但婚後也用家庭積蓄投入經營而增值的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即使所購股票是王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後所得,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需要說明的是:如股票賣出後分割的話,王先生婚前投入的本金15萬元,按法律規定應歸其個人。 王先生和黃女士婚後共有的股票如沒有賣出,既難以按本金分割現金,因市值不確定,又難以按市值分割,人民法院會按照便於操作的原則,按照股票數量進行分割。(離婚律師)

⑸ 離婚了買的股票怎麼分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