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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買股票會被銀行凍結個人賬戶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7-11 23:57:28

㈠ 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除了可以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外,還可以凍結股票和基金嗎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㈡ 個人房產抵押貸款轉入股市有什麼辦法我想把貸出來的錢取現在轉入我媽的股票賬戶可以避開銀行監管么

看你怎麼轉了,如果用取現金然後換網點存應該是查不出來,如果你取現金馬上在這個櫃台匯到你媽戶頭,那是必然悲劇,內部監管查流向一般前後查5筆左右,所以取現是規避監管的最有效也是唯一的手段。

㈢ 什麼情況下個人銀行賬戶會被凍結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會凍結私人銀行帳戶的情形是比較多的,例如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的涉案銀行賬戶進行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三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㈣ 法院什麼情況下會凍結銀行賬戶

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期滿之前,可以辦理繼行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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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凍結主要特徵

這次新證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作為執法程序的規定,《實施辦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解決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督的問題,嚴格規定證券監管機關凍結、查封和限制證券買賣的實施步驟,各環節相對獨立,各負其責,分工合作,保障執法過程的規范化。

二是統一申請書、決定書、通知書等執法文書的內容、格式,告知當事人及協助執行單位的權利、義務及配合責任,提高相關措施的實施效率。

依照法律規定,證監會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發現涉案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凍結、查封措施:

一是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

二是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

三是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

四是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

五是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

對於什麼是重要證據,哪些情形屬於可能轉移、隱匿、偽造、毀損,在辦法中都有詳細規定。

司法凍結主要對象

凍結、查封的對象主要有哪些?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六項的規定,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凍結、查封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及重要證據。

主要包括:涉案當事人資金賬戶和銀行賬戶的資金和存款;證券賬戶中的有價證券;動產(如辦公設備)、不動產(如房屋)、特定動產(如汽車)及其他財產權(如股權);對案件調查有重大影響、對案件定性有關鍵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證據。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凍結、查封的當事人也並不是完全無可作為。《實施辦法》設置了多渠道的救濟措施,比如實施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執行人員應該聽取並記錄;

賬戶被凍結後,證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的請求,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將該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解凍;

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解除凍結、查封措施;涉案當事人對凍結、查封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等。

㈤ 個人銀行帳戶在什麼情況下被凍結

1、公安、檢察、法院、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罪犯在銀行的儲蓄存歒,初步確定為非法收入或由於工作需要,對犯罪分子的銀行存款提出不能再發生支付款時,為防止贓款轉移,可通過銀行採取強制措施,即對其存款戶予以凍結,不得支付。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則法院將有權對其銀行的存款及持有的物資實行凍結,並通知有關的銀行或上市公司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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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和物資財產被凍結後,被執行人在解除凍結前不得提取或支用、轉移。但若在規定的凍結期限內,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義務,人民法院則可通知解凍,解凍後,其存款和物資仍可正常使用。

存款凍結可能是全部凍結,也可能是部分凍結,凍結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此期限內,除原提出凍結的辦案機關正式辦理解凍手續外,一律不予付款或轉移。存款解凍,銀行也要憑辦案機關的解凍通知辦理,凍結存款超過6個月自動解凍,特殊原因*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凍結停付手續。

㈥ 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銀行凍結他人帳戶資金.

只要涉及到犯罪嫌疑或者有關的,都能凍結銀行賬戶。公安機關有權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㈦ 用房子給別人抵押貸款,別人還不上,我的證券帳戶會凍結嗎

你的房子給別人抵押貸款,相當於你是擔保人,如果別人還不上貸款,你作為擔保人,也有還款的義務,所以建議你還是及時還款。
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中,債務人到期沒還債權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因此擔保人是具有還款義務的,但是這一還款義務也是進行限制了的。更多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我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擔保人要還錢嗎?
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要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

二、還款義務是怎樣
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等方式。

三、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並不建議您輕易當他人的擔保人。以上內容就是為你整理的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㈧ 達到什麼條件才會凍結銀行賬戶

達到以下條件銀行賬戶會凍結:

1、銀行卡是信用卡(貸記卡),如果被凍結,可能是信用卡出現過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銀行卡都有可能被銀行凍結。

2、可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償還能力來給制定透支份額,當透支超出份額銀行會立刻冷凍你的銀行卡。

3、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它被凍結,一個是錯誤的帳戶凍結,這意味著銀行將在銀行交易時錯誤地向存款人帳戶提供更多的錢,然後銀行可能凍結更多的部分。一個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向銀行申請冰卡,以便處理案件。同時,海關、稅務機關等部門也有權凍結。

4、銀行卡如果密碼連續三次輸入,銀行系統將自動鎖定銀行卡密碼,類似於凍結,但不凍結。 24小後將自動釋放。

5、如果銀行卡過期而未重新申請新卡,銀行將在到期後凍結您過期的銀行卡。

6、如果持續報告銀行卡有多處損失,銀行會因涉嫌惡意舉報而被凍結。

7.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最長凍結時間為6個月,凍結在截止日期後自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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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1、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3、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在本機構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

4、第四條 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5、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6、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有條件的地市級分行指定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負責,在其他分支機構指定專門受理部門或者專人負責,統一接收和反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要求。

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信息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

8、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後,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㈨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凍結期限是多久

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期滿之前,可以辦理繼行凍結。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