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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查封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 2021-07-13 00:41:44

A. 被經偵查封的資產,法院能夠強制執行嗎

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不需要申請人再向法院申請.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B. 如何才能讓經偵對財產進行查封

1、先得立刑事案件。
2、如果立案且相關財產涉及贓款問題,可查封。

C. 公安局什麼情況下會查封銀行賬戶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經偵查封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

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D. 經偵證據不足可以凍結個人資產嗎

涉嫌了犯罪,經公安機關立案後即可以查封、凍結、扣押其個人資產或涉案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E. 經偵大隊懷疑洗錢凍結賬戶給書面通知么

經偵大隊凍結賬戶,會給書面通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根據公安部於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七節 查詢、凍結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由此可知,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是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但是執行人必須造具清單,交付一份給被執行人。

(5)經偵查封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法院。

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五十四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是為國家收稅的,可以有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3、海關。

《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第三十七規定:

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

第六十一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F. 經偵大隊辦案什麼情況下可以被告凍結資產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G. 經偵大隊能否封企業或個人帳戶

你好,經偵大隊屬於公安局,而公安局只可以司法凍結企業或者個人的賬戶,如果要扣劃的話需要通過檢察院或者法院才可以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H. 公安局經偵支隊是否有權查封資產的權力

一、受案范圍: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
1、走私假幣案
2、虛報注冊資本案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
8、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9、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
10、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11、為親友非法牟利案
12、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
1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
1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
16、偽造貨幣案
1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1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19、持有、使用假幣案
20、變造貨幣案
2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2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
23、高利轉貸案
2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2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
2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3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3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3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
33、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
34、違法發放貸款案
3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
3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
3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
38、逃匯案
39、騙購外匯案
40、洗錢案
41、集資詐騙案
42、貸款詐騙案
43、票據詐騙案
44、金融憑證詐騙案
45、信用證詐騙案
46、信用卡詐騙案
47、有價證券詐騙案
48、保險詐騙案
49、偷稅案
50、抗稅案
51、逃避追繳欠稅案
52、騙取出口退稅案
5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8、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
5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0、非法出售發票案
61、假冒注冊商標案
6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6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64、假冒專利案
65、侵犯商業秘密案
66、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67、虛假廣告案
68、串通投標案
69、合同詐騙案
70、非法經營案
7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72、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73、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74、逃避商檢案
75、職務侵佔案
76、挪用資金案
77、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受理方式:
1、對群眾當面舉報、投訴的,指派專人接待,並製作筆錄,對電話舉報、投訴的,指定專人聽取陳述,做好記錄,並填寫《受理情況登記表》,查辦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2、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在3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由管轄權的機關,並及時通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三、辦案程序: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偵查取證、並案、分案、破案、銷案和結案等方面。
四、舉報人權力和義務:
1、舉報人必須客觀真實,盡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犯罪事實的具體細節及相關證據材料。
2、舉報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利用舉報誣陷他人。
3、對提供重要線索,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並為國家、集體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舉報人酌情予以獎勵,有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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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銀行卡被異地經偵大隊凍結,多久可以解凍

銀行卡被公安機關凍結,一般查封銀行賬戶期限為六個月,過期後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比如你確實構成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措施,否則到期後就自動解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9)經偵查封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經偵大隊凍結銀行卡原因:

1、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被凍結,一種是錯帳凍結,就是說銀行交易時將錢錯誤地多給到了儲戶賬號上,那麼銀行可能會把多的部分凍結掉。一種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的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冰結銀行卡。同時海關,稅務機關等部門也是有權凍結的。

2、銀行卡是信用卡(貸記卡),如果被凍結,可能是信用卡出現過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銀行卡都有可能被銀行凍結。

3、可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償還能力來給制定透支份額,當透支超出份額銀行會立刻冷凍你的銀行卡。

4、不論是什麼銀行卡,如果輸入密碼三次連續出錯,銀行系統會自動把銀行卡密碼鎖住,與凍結差不多,但不是凍結。24小時過後會自動解除。

5、銀行卡到期沒有重新辦理新卡的,到期後銀行會凍結你的過期銀行卡。

6、銀行卡如果被連續掛失多次,被銀行方面認為有惡意掛失的嫌疑而予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