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家自願給我錢,我帶人家做股票,會構成詐騙罪嘛
委託他人代買股票造成經濟損失,受託人的行為構不成詐騙罪。
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5年3月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開展賬戶管理業務。若該規定得以實施,投顧「代客炒股」將得到放行。
操盤手主要是為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當然,操盤手是人不是神,也不是每單必賺,委託人應當以平常心看待盈虧。
投資人如果是自願出錢讓普通股民代為炒股,屬於一般民事代理行為,出現虧損自然由投資者承擔不利後果,除非有證據證明代理人存在主觀故意,出資人一般很難追究其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2. 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佔罪問題請示我局。對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分別徵求了高檢、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我局: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3. 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
詐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二罪最主要的區別是:首先是犯罪對象范圍不同,侵佔罪只限於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而詐騙罪沒有這樣的限制。其次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佔罪非法佔有財物時,被佔有的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持有之下,只是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而詐騙罪在非法取得財物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的實際控制和持有之下,行為人必須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才能實現非法佔有。同時,構成侵佔罪除數額較大外,還要求具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這一情節,如果在被害人告訴之前退還或者交出他人財物的,則不構成犯罪;而詐騙罪只要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就可以構成犯罪,即使退還財物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再次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時間不同,侵佔罪的犯罪故意只能產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財物之後,詐騙罪的犯罪故意則產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財物之前。
4.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信息買的股票讓我賣了,這樣會構成什麼罪行。
這樣不犯罪
投資是以你的名義
如果錢交給你了
那麼就需要說法
5. 同樣是公款同樣是單位要求的,存入銀行期間是合法使用,而存入我個人銀行賬戶期間,我用於炒股卻構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你將你保管的公款用於炒股,屬於「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6. 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您好,
侵佔他人股權是屬於違法行為的,股權能否成為職務侵佔罪的對象,主要理由:一是職務侵佔罪的對象是財產,當然包括財產性利益,而股權是典型的財產性利益;二是依據「兩高」《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故意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方式隱匿公司、企業財產,轉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後公司、企業所有,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既然股權可以成為貪污罪對象,自然可以成為職務侵佔罪對象。
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簽名、變更股權是否構成犯罪?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兩個與之有關的司法文件值得關注,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批復的意見》)和《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
《批復的意見》規定:「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該規定明確肯定了股權可以作為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的犯罪對象。
職務侵佔罪要求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行為人侵佔的是否本單位財物,系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因為股權屬於股東的財物,不屬於本單位財物,故侵佔股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7. 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犯罪
近年來,偽造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商變更股權登記,已成為控股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的典型行為。偽造他人簽名、侵佔他人股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侵佔股權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2009年2月,陳某和蘭某合夥組建了婁底市九華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中陳某出資800萬元,占公司股份80%,並任公司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蘭某出資200萬元,占公司股份的20%,任公司董事,二人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
2010年3月,陳某與妻子張某在蘭某不知情的狀況下,以偽造蘭某簽名的方式偽造《婁底市九華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和《股東會議決議》等資料在婁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的登記,將蘭某20%的股權變更為由張某持有。
2011年4月,蘭某得知自己股權被轉讓後,向婁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其股東資格。婁星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偽造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確認原告蘭蘭為婁底市九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股東。
蘭某認為陳某夫婦合謀侵佔自己的資產,嚴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陳某夫婦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婁星區人民法院辦公室負責人說,在蘭某與陳某一案中,法庭的主張都在判決書上有詳盡體現。該案是否有刑事的成分,該負責人表示,歡迎法律界專業人士探討。
兩個值得關注的司法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簽名、變更股權是否構成犯罪?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兩個與之有關的司法文件值得關注,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批復的意見》)和《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
《批復的意見》規定:「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該規定明確肯定了股權可以作為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的犯罪對象。
《工作意見》規定:「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佔罪問題請示我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我局: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上述兩個司法文件盡管效力不高,也備受一些法律人士的質疑(提出異議的法律人士認為股權並非公司的財產,所以侵佔股權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機關多以此作為指導意見辦理類似案件,這類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也多以職務侵佔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結語
綜上所述,在有相關司法文件予以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除非有更充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是難以否定的,行為人利用職務的便利,偽造他人簽名、侵佔他人股權的行為將被定性為職務侵佔罪。
8. 幫別人炒股卻把別人的錢拿來自己用了構成犯罪嗎
如果是朋友的賬戶,你就構成了盜竊罪。
如果你是證券公司的員工,那你就說與職務侵佔。
9. 法人股東用個人賬戶收款,是否構成犯罪
民營企業中,將個人賬戶當作公司賬戶使用並不罕見,雖然違規,但並不涉嫌犯罪,即使存在偷逃稅,也只是行政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