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母親股票賬戶過戶給女兒,需要父親同意嗎
股票屬於有價證券,如果股票是你母親在婚前獨自購買的,那過戶給女兒不需要父親簽字,如果股票是你父母結婚以後購買的就屬於父親共同財產,要過戶給女兒必須你父母同時簽字方才有效
② 婚後財產我的股票賬戶所盈利的錢房屋都是公司都是我母親的離婚後女方能拿到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③ 我是單親母親在婚前給我一筆資金炒股所有戶名都是我自己的現在婚後我想動用股票里的資金母親有權要回嗎
這個看資金量的大小,你的母親可以通過收入證明和一些當時的轉賬等等有效證明去公證處進行公證,有一定可能可以要回。
④ 母親的股票資金賬戶和密碼都知道,銀行密碼也知道,可是建設銀行卡處於休眠狀態,現在該怎麼辦
老人故去,財產由繼承人繼承,包括有價證券、銀行存款等,這個沒有問題。
但是首先要證明老人故去,民政部門應該有死亡證明的。
然後證明你是繼承人,有遺囑可以憑遺囑,沒有遺囑要證明親情關系。具體要什麼材料還得問證券公司。
該賬戶應該是不可以操作了,是不是有程序把賬戶所持有股票轉到你的名下也得跟證券公司協調。
⑤ 我現在把之前母親贈給我的股票里的錢一百萬都全部用在了我的婚後生活裡面了 請問現在母親還是否有權要回這
請注意你的話里的那個字:贈且不帶任何附加條件的。注意了後面這句相當重要的喲。
而且這筆錢是你的婚前財產,與你愛人無關,除非你願意和你愛人共同享用這筆了。
⑥ 我婚前將全部存款轉入母親股票賬戶,婚後用母親賬戶炒股獲利100萬,若離婚女方有權分割嗎
這個沒有權利,因為你這是婚前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公有財產。
⑦ 母親的資金在我的證券賬戶里投資,現在我不能在同一家證券公司再開戶,怎麼辦!
你母親開個賬戶給你用 這樣就相當於對調 等以後空倉大家都沒股票在調回來不就行了嗎 自己人不調也沒事
⑧ 婚後我幫我媽炒股,錢是我媽銀行卡上的,股票戶也是我媽個人的,賺到的錢離婚後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從法理的角度來講,你替你媽理財,你就是一名打工者,你可以收一點勞務費,可以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從親情的角度出發,兒子替母親理財,也可以是免費服務,沒有任何收益,何談共同財產?
2、股票操作不是一門簡單的工作,沒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多年操盤經驗,很難賺錢。如果你對股票所知甚少,不要輕易操作股票。
⑨ 老婆自己母親的錢炒股,現在我倆鬧離婚,要我來償債,說這是我們婚後的共同債務這合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於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