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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賬戶股票被對敲

發布時間: 2021-12-26 12:06:50

㈠ 開了好多證券股票賬戶,有什麼風險

一般來說現在一人只能開三個,如果你有超過三個的可能有的已經不能正常使用了。證券賬戶本身沒有風險,即使別人挪用一般可能性也不大,因為他要挪用還要往你綁定證券賬戶那張銀行卡轉錢,才能買賣股票。他又不像信用卡能透支。僅供參考

㈡ 股票帳戶會被證券公司監控嗎

因為合規要求,證券公司會有系統對客戶的行為進行監控,比如成交量與職業不符,單只股票一天內撤銷20次委託等都會是監控的對象

㈢ 開了好多證券股票賬戶,有什麼風險

沒有風險。能開多少個賬戶這些都是證監會有條例規定的,即使你全開了,對你的資金安全之類的是沒有影響的。唯一有影響的是你會收到很多推薦股票的騷擾電話。

㈣ 怎樣防止證券賬戶被查股票,資金信息被他人查詢到

一般情況下你的證券賬戶里的持倉情況是只有你自己知道哈,任何人都沒有許可權查詢你的證券賬戶裡面的持倉情況哈,除非是你個人授權允許或者是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㈤ 關於股票對敲問題

例如你所說的情況,現在股價是10元,即該成交價是10元,買的10元,賣的10元。但是你對敲,實際上就是自己和自己交易,沒有發生實質上的交易,但是股價卻因為你的行為而升高了,價錢也變成虛價。如果你的資金不夠,在你交易成交的瞬間,股價又跌回10元每股。其實你並沒有得到任何利益,而且又損失了手續費。另一方面,你有足夠的資金,或者股票。在拉高股票的時候,將股票慢慢賣掉。形象的表現就是,你賣一些股票給自己,一些給別人,賣給自己的股票,只能在明天才能賣掉。從而達到減低持有量的效果。前提是,你買這個股票時的股票是低價買入,高價賣出得到的差價。那你才算是真正的盈利,也是簡單的操盤。希望可以幫到你。

㈥ 把自己的沒錢的證券賬戶借他人操作大額股票風險

你好,一般是那些試圖操控市場股價的為逃避監管和偵查才這么干,最好不要外借賬戶,否則日後被證監部門乃至警方調查很麻煩的

㈦ 把股票賬戶給別人操作有什麼風險

把股票賬戶給別人操作有什麼風險?股票賬號存在著賬戶密碼和資金密碼雙重保險,所以把賬戶借給別人操作,對於自身賬戶資金來說沒有什麼風險。所以市場上會有一些專門的操盤團隊,向一些賬戶被套的大戶,以支付一定利息的形式借取賬戶,然後培養一些具有操盤能力的交易人員,進行短線高拋低吸的操作。做這種業務的團隊除了支付利息之外,還要交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同時會承擔短線高拋低吸交易帶來的收益和損失。而出借賬戶的投資者除了賺取一定利息之外,還要承擔證券賬戶內股票在出借期間價格變化的損失和收益,其業務模式跟在券商做融券業務差不多。這種出借賬戶的業務邏輯上雖然成立,但是在操作過程中也存在很多問題。首先讓他人操作你的證券賬戶,存在著信用風險,要是別人把你虧得太多然後又不賠,那麼你的虧損將不受法律保護。

㈧ 如果人過世後,證券賬戶還在,股票沒動,他會永遠持股嗎

股票是有價證券,屬於個人資產,類似銀行存款的性質,所以盡管炒股的人已經去世了,他的股東賬戶持有的股票只要沒有賣出或者股票未被退市,他的股票永遠會持股,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個股子孫後代。

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相比

證券賬戶其實跟銀行賬戶是類似的,證券賬戶裡面只要還有錢,證券公司無權進行注銷或凍結賬戶,隨著時間久了沒有登錄或者操作會進入睡眠賬戶。


當然如果這個證券賬戶10年,20年,甚至30年都沒有進行任何操作,隨著時間太久,證券賬戶進入睡眠賬戶,但盡管進入睡眠賬戶,股票同樣是有效的,最終這股票沒人認領估計就充公了。

總結分析

通過上面分析得知,炒股人去世了,還持有股票,如果家人知道賬戶和密碼可以進行操作;反之如果家人不知道賬戶和密碼,只會永遠的躺著,直到股票退市或者被充公的那一天。

㈨ 證券賬戶交由朋友打理買賣股票是否違反賬戶實名制

這個是這樣的 ,但是最好的還是自己選擇交易的啊,不然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個人覺得不是很好的啊!

㈩ 證券從業人員用別人帳戶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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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