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妻子昨天起訴我離婚,法院會不會調查我的銀行存款
如果對方申請的話是可以的,他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在上海,絕大多數銀行已經完全拒絕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進行儲蓄查詢了,查詢銀行儲蓄信息只能通過法院。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從理論上說,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證號,通過銀行的科技處,都可以將當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從實踐上看,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在某傢具體銀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但很難保證辦事人員是否盡心盡力。另外,沒有經驗的當事人或律師只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沒有申請法院列印自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要求銀行打儲蓄余額,而對於取款的歷史記錄不再過問,就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因此,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存取款明細。
2. 起訴離婚法律上會不會查個人銀行帳戶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隱瞞財產,另一方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取證。《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向法院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如果對方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後,法院就會查封另一方的銀行卡里的存款。《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判離我可以申請查對方賬戶嗎
可以,但必須起訴後申請。
民事訴訟法(2012)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法解釋(2015)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 起訴離婚,查對方銀行賬戶
法院只能查半年的,你要想知道自己找關系看能查到吧,一般也只能查一年的。
5. 如果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的人會不會查我的賬戶分我的存款
如果對方申請的話是可以的,他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如果離婚的對方不知道,可能就不會調查到,未知銀行賬號和開戶行,法院會拒絕調查。
查詢銀行存款方法:
一、首先,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的話,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的情況下,注意收集對方的存摺、銀行卡信息,可以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
二、其次,如果夫妻未在一起居住,又無法通過上述手段查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的,可以採用以下方法了解對方銀行存款情況:
(1)起訴後,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有義務查詢當事人的賬戶余額。另外,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或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當事人的權益高度重視,不能提供賬號和開戶行的,法院一般會表示拒絕。雖然理論上,只要知道某人的名稱和身份證號,各個銀行均能查出存款人的存款和交易情況。
(2)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律師持調查令到銀行查詢。在支持法院調查令的地區,律師可以持法院調查令的方式到銀行查詢對方當事人的存款情況。
(3)實踐中除了上述查詢渠道外,還有一些調查公司提供銀行存款查詢服務;還有一些當事人通過銀行系統的熟人查詢存款情況,這些方法雖然能夠達到查明財產的目的,但這種作法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不建議當事人採用。
6. 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的證券賬戶股票情況
你可以向開戶證券公司營業部查你現在的傭金是多少,b營業部承諾的傭金一般不會有問題,其實這個只要算一下就行了,買入股票的時候只有傭金和過戶費(過戶費每1000股收1塊錢,如果你買的股票價格高股數少的話可忽略不計),也就是說你用買入股票發生的傭金費用除於你的買入金額就是傭金費率了,但一定要找大於5元的傭金去計算,因為每次交易傭金最少收5塊,用5塊的計算會不準確。
7. 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律師可以調查對方的賬戶嗎是直接調查還是要先向法院申請。
律師可以用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直接調查,也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7)起訴離婚會查個人股票賬戶嗎擴展閱讀:
海南首例律師調查取證權案終審判決律師狀告國土局獲勝
今年年初,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鍾某到東方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調查取證時,被要求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確認律師身份。
鍾某認為:東方市國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為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將東方市國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鍾某勝訴。據悉,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行政訴訟案件。
一審判決:國土局未侵權,律師敗訴
經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鍾某持本人律師執業證原件、《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原件和需要查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到東方市國土局,申請調查相關土地權屬。東方市國土局認為鍾某申請調查土地權屬提交的材料不齊全,要求其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後才能查閱。
鍾某認為,東方市國土局的上述要求,屬於任意加設行政審批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其作為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1月15日,鍾某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月19日,東方法院以東方市國土局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鍾某提供的證明文件不能充分證明其代理律師身份或與其調查的信息存在利害關系,東方市國土局對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懷疑,要求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確認其身份,屬於行政機關的審慎管理行為,未侵犯鍾某作為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二審改判:要求蓋章確認身份屬違法
一審判決後,鍾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訴。二審認為,東方市做出被訴行政行為明顯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確認為違法行為。
被上訴人及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行政行為是被上訴人的審慎管理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終做出終審判決,撤銷東方法院行政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東方市國土局要求上訴人到東方市司法局加蓋公章確認上訴人的律師身份後才受理上訴人的閱卷申請的行政行為違法。
8. 離婚名下的股票能查到嗎
離婚名下的股票,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能查到;非法定機關、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詢,否則就是違法。也就是離婚訴訟中的法院可以查詢。
9. 起訴離婚的時候,法院會不會調查個人擁有的財產
兩個人情投意合如果到了合適的年齡就會結婚,但是結婚之後如果發生了矛盾或者雙方之間的問題多來越多就會離婚。但是如果離婚時有財產相關的問題沒有解決就會上升到法律訴訟的階段了,此時離婚官司法院會查個人財產嗎?1.沒有一方的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訴訟離婚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財產的證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2.如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決定調查的,會採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3.根據《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相關規定,通過法院離婚,就是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調查,並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進行認定與分割。綜上,離婚訴訟中,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但會依據一方的申請決定是否調查。一般法院調查包括法院依職權的調查取證和給律師簽發調查令進行調查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