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開戶條件有哪些是不是要在基金備案之後才能開證券賬戶
你是要開什麼賬戶呢
如果是開立法人戶的話 是不需要基金備案的
如果是設立基金 那麼是需要在協會備案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才可以去做基金的備案
2. 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需要上稅嗎
1)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將所涉及的投資者界定為「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合夥企業不上稅,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3. 合夥企業的開戶條件有什麼是不是要在基金備案之後才能開證券賬戶
你好,機構戶開立股票賬戶沒有條件限制,但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機構公章、法人章;
(2)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4)機構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受益人、控制人、高管信息(需提供受益人、控制人、高管的身份證復印件);
(6)公司章程(合夥企業需提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須包括所有合夥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且在有效期內)。
注意:機構戶開戶需要提前一天將資料、營業執照告知營業部櫃台,櫃台需查詢相關信息,信息無誤後方可開戶。
4. 有限合夥企業開設證券賬戶合法嗎
合法機構可以開立證券賬戶,只要投資資金不影響主營業務就可以
5. 有限合夥公司可以炒股票嗎
當日是可以做股票了,關鍵是有限合夥人要一致同意就可以了,但是必須要有嚴格的規定,才能保證合夥人的權益!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2007年6月1日,中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南海創投等股權投資類有限合夥企業陸續成立,為中國私募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掀開了新的篇章。
6.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直接在證券公司開戶投資到二級市場嗎
可以
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 、二級市場、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7. 有外籍股東的有限合夥企業可以開設a股交易賬戶嗎
外資企業可以開設A股機構賬戶。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A股賬戶僅限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允許買賣A股的境內投資者開立。
境內投資者,是指居住在境內或雖居住在境外但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注冊在境內的法人。外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組成的企業法人,因此,允許開立A股機構賬戶。
外資企業在稅收上構成中國的居民公司,屬於居民納稅義務人。股票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股票高於或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入利潤後計算企業所得稅。賣出股票時,按凈收益交企業所得稅。
8. 合夥企業能夠到證券公司開立機構帳戶嗎
機構帳戶須提供下列資料: ①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與法人代表證明書;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④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合夥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在法律上等同於自然人對待,所以不可以開立機構帳戶。
9. 如果主要是進行股票投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應該是什麼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